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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资本可控股文艺团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09日16:51 北京晚报

  昨天,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

  新闻内容 文化产业向非公资本开放

  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逐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文

化产业格局,提高我国文化产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以下领域: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艺术教育与培训、文化艺术中介、旅游文化服务、文化娱乐、艺术品经营、动漫和网络游戏、广告、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音像制品分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等。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建,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只读类光盘复制等文化行业和领域。

  非公有资本可以投资参股下列领域国有文化企业:出版物印刷、发行,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音乐、科技、体育、娱乐方面的节目制作,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上述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

  非公有资本可以建设和经营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从事上述业务的文化企业国有资本必须控股51%以上。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从事有线电视接入网社区部分业务的企业。

  非公有资本可以开办户外、楼宇内、交通工具内、店堂等显示屏广告业务,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宾馆饭店内提供广播电视视频节目点播服务。有关部门要严格资质认定,明确经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

  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其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事项还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办理。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规范文化产业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和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有线电视传输骨干网等;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以及新闻网站等业务;不得经营报刊版面、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不得进入国有文物博物馆。

  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国家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引导非公有制文化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本决定相抵触的规定。外资进入文化产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闻解读

  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情况引导非公资本

  目前,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渐成规模,一批大型民营文化企业崭露头角,丰富和活跃了文化市场。大量优秀影视剧的出现,与非公资本进入影视剧制作密不可分。民营书业在教科书之外的普遍图书发行及零售方面占了半壁江山,而游戏产业的迅速发展成就了一批民营企业家。这都说明,非公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利国利民,必须大力支持。《决定》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分成了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种情况,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很强的导向性。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外资放开的,明确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并在股权比例和相关领域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进一步放宽。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参与一些领域的国有文化单位股份制改造,对于民营资本所占股份作了限制。对于不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新闻媒体和新闻宣传业务等领域,作出明确规定。

  非公资本准入范围和条件要严格把握

  《决定》的出台,有利于相关部门加强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引导和规范。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决定》的有关精神和规定,严格把握非公有资本准入的范围和条件。对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该鼓励的要坚决鼓励,给予积极扶持;该禁止的要坚决禁止,不能变相进入。要严格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办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取缔违法违规经营,规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具体实施办法要听群众意见

  《决定》的落实,有待于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办法的出台。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要根据这一决定,制定出办法,明确国家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

  各地、各部门还要依法清理和修订与《决定》相抵触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具体政策的出台,目的是贯彻《决定》,并为广大民营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消费者服务,所以,有关部门在出台具体政策时,要多作调查研究,虚心听取专家、学者、文化企业主、特别是广大文化产品消费者的意见,使具体改革符合发展的需要。

  新闻数字

  文化产业也存在贸易逆差

  近年来我国文艺演出市场,引进和派出每场收入比为10比1。

  出版市场,我国引进与输出比为6.84比1。

  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比为10.3比1,就图书版权而言,我国就引进12516项,输出仅为81项。

  5大问题困扰国内网游市场

  国内网络游戏市场正面临五大问题:

  一是网络游戏产品中存在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迷信、非法交易敛财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和不健康内容。

  二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民族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未能主导市场。

  三是产品类型单调,以打斗和练级为主的游戏产品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

  四是“私服”、“外挂”等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突出。

  五是诱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缺乏自制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1000万注册资金提高准入门槛

  今后,文化部将严格审批网络游戏等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规定申请新设立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必须具备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而在2003年出台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这一数额仅为100万元。

  新闻链接

  文化领域可部分引进外资

  8月4日,文化部等5部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允许”和“禁止”事项。

  外资可从事出版物印刷

  《意见》允许外商以独资或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包装装潢印刷、书报刊分销、可录类光盘生产、艺术品经营等企业。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读类光盘复制等企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

  外资可合作经营电影院

  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意见》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的方式设立和经营演出场所、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电影技术等企业,参与国有书报刊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股份制改造。

  外资的资质有相应要求

  《意见》还对引进外资的审批、投资方的资质提出明确要求,并强调要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做好引进外资工作。

  同时,《意见》还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

  禁止外商投资从事书报刊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总发行和进口业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外商不得通过出版物分销、印刷、广告、文化设施改造等经营活动,变相进入频道、频率、版面、编辑和出版等宣传业务领域。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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