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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朗咸平风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33 人民网

  在《读书》2004.11期上,我已经写了一篇关于朗咸平风波的文章,今天我简单地展开一下我的观点。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到,最早挑战顾雏军的不是郎咸平,而是《财经杂志》;从2001年底开始,《财经杂志》连续有3篇文章揭露顾雏军企业集团的关联交易问题,而且这三篇文章被收入到吴敬琏写序的《财经杂志》编的“黑幕与陷阱”一书中。我的文章标题还引用了吴敬琏的一句话,叫做“好的市场经济”。因为这场讨论实质上并不是关于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关于怎样建立一个好的市场经济。郎咸平只是反对MBO,反对管理者自我定价

、自我收购国有资产,认为这个特定的所谓“改革”应该停止。在郎咸平风波之前、2003年11月国资委的文件里就已经规定,“大型国有企业不提倡MBO”。现在网上炒做有些误导,一些人企图给郎咸平扣上“反改革”的帽子,是别有用心的。

  吴敬琏和钱颖一为什么提岀“好的市场经济”?他们是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时候说的。当时学术界对亚洲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索罗斯这种外国投机者造成的;一种认为是东亚本身的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勾结造成的。当我在麻省理工学院,跟一个叫SimonJohnson的教授交流,觉得他的观点非常有意思。他说这两种观点都有道理,但都有局限性。如果说亚洲金融危机完全起因于外国投机者,就没法解释不同的亚洲国家对危机的反应程度不一样;譬如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韩国对危机的受害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完全用“外国投机者”无法解释亚洲金融危机;但是,完全用裙带资本主义和官商结合来解释也太笼统,因为这些东西一直都是存在的,并不是亚洲金融危机时才有。有鉴于此,SimonJohnson借鉴加州大学的阿克洛夫(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搞出来的“所有者掠夺模型”(阿克洛夫的文章的中译已发表于“比较”杂志第15期),来解释亚洲金融危机。SimonJohnson发现,亚洲金融危机的原因,不是一般的外国投机,也不是一般的裙带资本主义;而是由于投机造成了汇率贬值风险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总资产。几年前我和王小强调查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的时候也发现,在宏观经济前景不好的情况下,所有者加剧了掠夺本企业总资产……譬如转移资产去泰国。而这个掠夺行为会反过来造成一个宏观效应,更加重总体的金融危机。

  在中国经济界一直流行的是西方的产权理论和交易成本学说。在这一理论视野里,不存在“掠夺”或“剥夺”。在张维迎和周其仁看来,“掠夺”这个概念不是经济学的名词,经济学只有“自由契约”,大家自由交易,不存在“掠夺”和“剥夺”。但是,阿克洛夫(诺贝尔经济奖获得者)恰恰研究“掠夺理论”,这个“掠夺”不是一般的剥夺,而是所有者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也许大家很奇怪,所有者怎么可能自己来掠夺自己所有的企业呢?关键在于注意会计恒等式,所有者资产只是所有者权益,而企业总资产是所有者权益加上负债;因此,所有者是可以掠夺本企业的总资产的,即剥夺债权人的利益。有意思的是研究所有者的掠夺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会爆发,并且会导致怎样的宏观经济后果。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对我们讨论民营私有经济有重大意义。首先,我们不反对私有经济,中央也说私有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要认识到私有经济有两重性,一种是生产性,另一种是掠夺性。郎咸平主要是通过研究“金字塔控股结构”来解释私有经济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掠夺性。这种特殊的“金字塔控股结构”在东亚特别明显;而现在中国恰恰是通过国有股的场外收购,就是低价出售国有股,把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简单的变成了顾雏军那些人的一股独大。原来国有股的一股独大也造成了问题,也危害了小股东;但是,国有股的一股独大和私人的一股独大还是不一样。例如,美国储蓄贷款协会的所有者当时为什么掠夺的特别厉害呢?因为储蓄贷款协会按原来的规定必须至少有400个股东,后来八十年代里根当政的时候取消了,变成了可以只有一个股东。这样,如果所有者以掠夺本企业总资产为动机的话,就比原来的400个股东容易的多。如果把掠夺理论引入到企业理论里来的话,就会发现股东多(如果是国有股)就没有像一个私人大股东那么容易掠夺本企业总资产。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使我们反思前几年非常流行的一个理论,就是“委托-代理”理论。这个理论已经先行假设“道德风险”或“败德”一定是代理人的问题,而委托人则没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张五常老喜欢举个例子来说明为什么资本家重要。他说,他家乡四川的一群纤夫在拉船的时候,每个人都想搭便车,都不想使劲拉;所以纤夫们必须主动请一个资本家来用鞭子抽他们。张五常这个“抽鞭子理论”就是假定资本家――委托人没有道德风险。阿克洛夫的所有者“掠夺理论”则说明委托人也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

  我在1994年和张维迎在《经济研究》上有个争论,我强调,“委托-代理理论”的新发展,揭示出不仅“代理人”有“败德”问题,而且“委托人”也有“败德问题”。这一结论是“赫姆斯特姆”(Holmstrom)“不可能性定理”的结果。赫姆斯特姆是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委托-代理”理论的创始人之一。他证明了如下的“不可能性定理”,“纳什平衡”和“帕累托最优”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在经济学中,“纳什平衡”是“个人理性”的条件,“帕累托最优”是“集体理性”的条件,而“预算平衡”则指团队的产出将全部被团队成员分享(但不一定每人均等)。因此,赫姆斯特姆“不可能性定理”又可被陈述为:在“预算平衡”的团队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是相互矛盾的。最初,人们认为“赫姆斯特姆定理”可用来支持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私有制理论。阿氏和德氏认为,一个团队的工人总无法克服“搭便车”(偷懒)问题,因此需要在团队之外有一个监督者,也就是张五常的“抽鞭子理论”;而谁来监督“监督者”呢?阿氏和德氏认为,解决之道在于使监督者成为团队产出的“剩余索取者”(residualclaimant),即所有者。这样一来,“监督者”就有干劲了。“赫姆斯特姆定理”证明了预算平衡的团队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从而可有如下含义:为了同时实现“个人理性”(纳什平衡)和“集体理性”(帕累托最优),必须打破“预算平衡”,即团队成员所得之和要小于团队总产出,而作为“剩余索取者”的所有者恰恰满足了打破“预算平衡”功能。

  然而,出乎意料的是,这种对“赫姆斯特姆定理”的似乎有理的解释,却被发现陷入了自身设下的陷井。因为,若设原来有个n个人,那么加上“剩余索取者”之后,我们还可视其全体为一个“n+1”个人组成的团队。而关键在于,对这个“n+1”人的团队而言,“预算平衡”还是存在的(因“剩余”只不过是团队总产出减去成员总所得,现在将“剩余”加上成员总所得还是等于团队总产出),故根据“赫姆斯特姆定理”,这个“n+1”人的团队仍不可能同时实现“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现在,如果我们将“n+1”团队中的“剩余索取者”的“个人理性”解释为“利润最大化”,将“集体理性”解释为“帕累托最优”,我们就得到了令人震惊的结论:

  剩余索取者的利润最大化和帕累托是相互矛盾的。换言之,如果我们认为“剩余索取者”是“委托人”,团队成员是“代理人”,团队成员的“搭便车”行为是一种“败德问题”,则“赫姆斯特姆定理”意味着委托人也存在着败德问题。例如,可以设想,剩余索取者和团队成员订下一个集体合同,规定产量若不到一定数值,整个团队成员不能得到某项收入;但“剩余索取者”却可以“败德”,采用收买团队成员之一的办法,使团队总产出与规定数值相比只差一点,这样他一方面不必按原定额支付收入给团队成员,另一方面又没有重大损失。认识到资本家-委托人也有道德风险或败德问题,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钱颖一主编的“比较译丛”中最近出版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席经济学家和芝加哥大学一位金融学家合著的“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中信出版社,2004年)。也许比“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更好的标题是“从资本家手中拯救市场经济”,也就是“好的市场经济”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作者:崔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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