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拆迁方签补偿协议 七旬老妇不认可打官司讨理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5:44 宁夏日报 |
银川居民王玉霞已经将近70岁了,近几年来,她却为一桩官司整日奔波,坚持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据了解,王玉霞在银川市兴庆区,曾有一间20.48平方米的砖混结构的私房。1996年,银川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要对其进行拆迁,双方就相关问题没达成拆迁协议。拆迁公司在未经她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就与其子签订了一份“私房拆除协议书”,以每平米60元的单价,共 计1228.8元作为补偿价格。她知悉后,便向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照拆迁时的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王玉霞代理人宋炳河律师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应当适用拆迁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当时的规定是1995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经宁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银川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银川市人民政府银政发(1995)57号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生效的时间是1995年4月,本案适用上述规章,由房屋管理部门核定价格后,再行拆迁。他认为每平米60元的补偿,是已经废止的《银川市危房改造拆迁安置办法有关规定》中规定的。 拆迁公司则表示,他们已经按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对该私房进行了补偿,并给房主安排了新的住宅, 王玉霞没有任何理由再要求补偿。 2004年8月23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拆迁人已按当时银川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私房进行了补偿。故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王玉霞的诉讼请求。 王玉霞不服,向银川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年11月10日,二审法院认定:“拆迁人已按当时银川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偿。”遂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王玉霞认为自己明明在法律上“占理”,却得不到保护。目前,她又提起了申诉, 表示不管多艰难她也要让法律给她作主。本报记者张慈丽实习生 李静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