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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国际反倾销大案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6:40 青年时讯

  钢丝绳引发美日纠纷

  1999年1月12日,美国亚特兰大钢铁工业公司等九家美国钢丝绳生产公司和美国独立钢铁工人联盟、美国劳联—产联的钢铁工人联合会等两家工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委员会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202节发起调查,以认定外国钢丝绳的大量进口是否给美国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1999年1月2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联邦公

报上发布公告,决定立案调查,案件编号为TA—201—69。日本等国的钢丝绳生产商和出口商作为答辩方参加了调查。委员会分别在1999年4月15日和1999年6月8日就损害问题和救济问题举行了听证会。

  1999年7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位委员作出了肯定的结论,即认为外国钢丝绳进口的大量增加对美国钢丝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并建议美国总统给予救济。

  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报告,美国总统于2000年2月16日发布命令,决定对外国钢丝绳进口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并暂时取消给予普惠制受惠国及其他多边协定的受惠国的零关税待遇。美国总统还指示美国贸易代表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税法332节的规定,对这一进口救济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事实真相的调查。

  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位委员发现美国的钢丝绳进口从1994年的177.64万吨增至1998年的253.74万吨,增长率42.8%%;进口量与国内产量相比从1994年的32.2%%增长到了1998年的44.3%%。美国钢丝绳产业的生产量从1994年的5.5万吨增至1997年的6万吨,1998年下降至5.7万吨,销售量的增减趋势相同。美国企业开工率从1994年的85.0%%、1995年的85.1%%下降至1997年的76.0%%,美国钢丝绳公司取消了修建新工厂的计划,减少了工作班次,并在1998年和1999年关闭了部分工厂。大量企业不能维持正常的盈利水平。整个行业中不少企业在1996、1997和1998年连续亏损,其中1998年,全美的14家钢丝绳生产商中有9家出现亏损。就业情况也不理想,总就业人数和总工时数均有下降,有12家公司因缺乏订单减少了工作班次。3位委员认定进口是美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实质原因。

  调查程序启动后,包括日本、加拿大、墨西哥、委内瑞拉、乌克兰等国的钢丝绳生产商和出口商作为答辩方参加了调查,但是,后来调查委员全体对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钢丝绳作出没有造成严重损害的结论。结果保障措施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日本等亚洲国家。

  事后,有分析人士指出,在习惯上,美国对于美欧以外的地区,尤其是亚洲国家和地区的产品一直抱着防范心理。这在客观上造成了,亚洲产品在美国更容易招惹反倾销调查。

  欧盟与韩国造船业补贴之争

  韩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曾大规模投资扩充造船设备,受1997年开始的经济危机的冲击,韩国造船企业的财务结构不合理,负债率普遍较高。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为新独立组建的大宇造船工业公司的负债率曾高达399%,对造船企业构成巨大的资金压力。

  经济危机爆发后,为获得IMF的拯救援助,韩国政府不得不对造船企业进行第一轮结构调整,这一轮结构调整是被动进行的,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大宇集团。与此同时,现代重工和三星重工对各自下属的造船部门也进行了大力度的结构调整。汉拿重工被政府强令交给现代重工进行托管式的经营管理,实施结构调整“手术”,并更名为三湖重工。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三湖重工现在基本上走上了正常运行的轨道。而大东造船公司为避免破产,最终进入了破产保护阶段。

  自2000年底以来,韩国造船企业开始酝酿第二轮结构调整。新一轮结构调整是主动式的,如果取得成功,韩国造船企业就形成了以现代重工和三星重工/大宇公司两大主体为中心的框架结构,在韩国国内和国际造船市场上构成新的竞争格局,这对国际造船市场将产生重大影响。日本和欧洲造船业界对韩国造船业界的这一举动十分关注,认为这是国际造船业界继日本对本国造船企业进行整编之后的又一重大结构调整,其影响是带有全局意义的。

  在上述情况下,欧盟指控的韩国利用低价竞标船舶,特别是油船、集装箱船和液化天然气船等。欧盟对韩国造船业补贴案进行调查,并最终提交WTO解决纠纷。

  这次涉及船舶的案件相对特殊,由于船舶销售交易市场的全球性特点,各国普遍认为,区分国内市场、进出口市场在本质上毫无意义。同时,由于船舶不同于其他产品在进口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而WTO框架下的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仰赖于海关的征收,因此,船舶贸易中的补贴与不当价格竞争迄今一直未适用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

  在2002年10月21日提出磋商请求以后,欧盟与韩国政府分别于2002年11月22日、12月13日和2003年5月7日举行了三轮磋商,但未能解决纠纷。

  时任欧盟贸易委员帕斯卡尔·拉米在同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指责韩国政府在谈判中没能体现出友好解决争议的真正意愿,特别是韩国没有遵守在2000年6月与欧盟签订的双边协议项下的承诺,而在三轮磋商中,韩国亦没有为解决争议做出任何努力。他表示,欧盟“别无选择”,只有将韩国诉诸WTO解决争端。

  不仅如此,在本案争议正式提交DSU之前,欧盟理事会于2002年6月27日发布了第1177/2002号条例,该条例旨在建立一种有关造船业的临时防卫机制,对集装箱船、成品油和液化品运输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LNGCarriers)提供最高可达造船合同价值6%的援助,期限至2004年3月31日止,以抵消韩国不公平竞争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美意之间的面食大战

  1997年10月23日,美国商务部收到针对意大利面食规避反倾销税令的起诉。美国Borden有限公司、好时Hershey食品公司和Gooch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要求就此事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对象为17家从事面食生产和经销的意大利公司。

  美国商务部于1997年12月8日开始对该案进行反规避调查。反规避调查的范围是BarillaS.r.L.以下简称Barilla在意大利生产的面食。该面食以大于5磅的包装出口到美国,除包装尺寸外,一切均符合对受反倾销税令所限的商品的规定要求,进入美国之后,该面食又被重新包装成5磅或低于5磅。

  根据美国《关税法案》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有以下行为: 1不提供美国商务部曾要求提供的资料;(2未能以及时的方式或以规定的方式提供资料; 3 严重妨碍反倾销调查;4或提供了资料,但该资料不能被查证核实。则美国商务部将根据另行可取得的其他事实作出裁定。《关税法案》第776b条款规定,若一利害关系方未能尽其所能遵照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则有可能被使用不利的论断。

  美国商务部查实,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遵照商务部提供资料的要求给予合作”,拒绝回复商务部的调查表,因而商务部依据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了初步裁定。对于最终裁定,按照《关税法案》规定,商务部继续依赖关于对Barilla的不利论断,即Barilla向美国出口大量散装面食,该大量散装面食在美国被重新包装成如果直接进口则必须缴纳反倾销税的商品。

  Barilla申请人辩称,对其为何未答复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问卷所做的解释,不能否定其未提供商务部要求的任何资料的事实。申请人引用Barilla于1998年2月9日致商务部的函中所说“答复商务部的调查问卷不能获得任何好处”,证明Barilla未能“尽其所能提供合作”,这就授权商务部依据可取得的事实得出不利的论断。

  商务部的态度:由于Barilla拒绝回答商务部的调查问卷,商务部认为其继续依赖可取得的不利事实作出最终裁定是正当的。Barilla剥夺了商务部本来可能取得的作出裁定所必需的任何资料,或者那些本来可以反驳反规避申请中的信息的资料。尽管Barilla声称给予答复在“经济上不可行”,但它也没有就其他的汇报方式提供任何信息,也没有提出任何建议。相关法案的规定,在美国销售的与反倾销令中产品说明所指的同种或同类的产品,在过关时并不完全符合该产品说明,进口后需要进行微小的或不重要的组装或加工才能成为目标产品。

  Barilla辩称,把散装面食包括在反倾销令的范围内没有法定依据,因为散装面食作为成品,不能被视作相关法案所定义的“部件或元件”。申请人则辩称,法案第781a条款的立法显示国会的意图是,商务部应利用相关条款填补“漏洞”,防止通过对进口活动稍加变更而把目标产品排除在反倾销令的字面含义之外,从而规避反倾销令。

  欧洲法律专家针对这次的美意面食之争指出,企业或进出口商千万别以为只要绕过了反规避法律的字面解释便可以高枕无忧了。一句“不得任意扩大对法律的解释”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挡箭牌。现在政府机构对于反规避行为的调查,更注重行为的内涵,表象下的实质,以至于可以援引立法的目的来对相关法条作出不利于进口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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