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泡温泉猝死 商家负三成责任(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泡温泉猝死 商家负三成责任(图)
冬天泡温泉很舒服,但温泉并不适合所有人群。

  本报惠州讯

  (记者秦仲阳)龙门温泉旅游度假区游客猝死案在经历了近一年的诉讼程序后,日前由惠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温泉公司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72236元。

  事件 游客泡温泉猝死

  2003年11月8日下午4时许,罗某与朋友一起到龙门温泉旅游度假区,购票进入该区泡温泉。罗某下温泉后,与朋友一起在温泉的冲浪池里打水球。约半个小时后,罗某感到不舒服,便离开冲浪池休息了约10分钟,然后再次下池打水球。不久,罗某又感到不舒服,便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度假区内的医疗室,由当时的值班人员黄某接诊。经值班人员采取措施并休息了半个小时后,罗某感觉舒服了许多,便和朋友一起到温泉区洗澡换衣服。罗某在营业厅休息了一会儿,再次感到身体不适,便返回医疗室,值班人员黄某及公司人员边施救边拨打“120”,龙门县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赶到进行抢救,约30分钟后,罗某死亡。

  2004年9月,因要求赔偿无果,罗某的妻子和儿子将龙门县某温泉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各项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30645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 被告尽了告知责任

  龙门县法院认为:罗某到被告开发的温泉旅游度假区泡温泉,两者之间形成了旅游娱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消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本案中,被告已经在经营项目广告及经营场所的各个地方设有警示标志,告知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甲亢的病人禁止进池泡浴。因此,被告对其服务的危险性已尽了告知义务。同时,被告作为经营者,对其服务对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务人员黄某给罗某做检查后如实告知病情,并告知其应到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当罗某再次到医疗室求助时,医务室人员在全力抢救的同时,公司人员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协助尽力抢救,已尽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据此,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焦点 医疗设施是否合要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时,法院认为,被告在其度假区内设立的医疗室只是一个内部的保健室,不是专业的对外医疗单位,原告以被告配置的医疗室设备简陋,药物缺乏,医护人员不足,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原告的律师朱启珍在二审时提出:温泉度假区的医疗室是为经营项目设立的配套设施,是为了应对高血压、低血糖、心脏病患者在泡温泉过程中出现危险时,提供医疗急救服务。一审判决对一些重要事实没有认定,如:被上诉人设于度假区的医疗室有无执业许可证,医服人员有无从业许可证,医疗设施、设备是否与其经营项目相匹配,其医疗措施是否足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对死者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得当、及时、有无延误等等。这些事实,对于认定被上诉人有无尽到法定义务,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另外,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负有设置相应的配套安全保障设施及应急措施的义务。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完全尽到上述法定义务,在整个接诊过程中,医疗室的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都是被动的,都是病人及陪护人员要求什么才做什么,罗某的死亡,显然与此有因果关系。

  终审 医护人员无医师资质

  惠州中院终审认为:被上诉人应清楚地知道温泉游乐并非适用于所有人群,在知道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本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被上诉人的医疗室没有配备具有医师资质的医护人员,以致在罗某突然发病的情况下,虽怀疑罗某为心脏病发作,但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手段,救治措施不得力,拖延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导致罗某猝死。被上诉人的责任应确认为30%为宜,于是判决赔偿72236元。(来源:广州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