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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争执6年三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34 宁夏日报

  土地协议出让后,双方都不认为自己应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年争执中,当初30万元的出让金如今涨到了120万元,这个损失谁负责?土地出让金纠纷缘由

  1996年,吴忠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拟在市中心建设吴忠商城。前身为吴忠服装公司的盛兴公司,在吴忠市中心黄金地段拥有一处占地为3.7亩的营业用房,该块土地为划拨的商业用地。吴忠市政府要求盛兴公司拆除营业用房,按规划建设商城二期工程。由

于缺乏资金,市政府以批文形式同意盛兴公司以3.7亩土地与他人合资合作建设商厦,但在这份批文中,政府没有提及土地的出让及土地出让金的收取问题。

  在盛兴公司停业并出资30多万元安置、拆迁了邻近的2家民宅,拆除地面上原有的营业用房及所有的建筑物后,1998年4月,盛兴公司与银川开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达成联合开发经营协议。双方约定,盛兴公司提供原有的3.7亩土地作为联合开发的投入资本金,开发总公司以完成商厦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作为联合开发投入的资本金,联合开发建设。双方的这种合作形式再次得到当地政府的认可。

  在商城建设过程中,开发总公司取得了吴忠商城二期工程的控制权,成立了吴忠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1999年1月,盛兴公司与商厦公司签订了一份《产权划分协议》,双方约定,商厦总面积是7916平方米(建筑面积),盛兴公司拥有1350平方米的产权,商厦公司拥有6566平方米的产权。双方还约定,按照双方划分产权的建筑面积之比,计算各自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即17.1%:82.9%,商厦竣工后双方按照产权比例,通过合法程序,办理商厦产权手续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1999年9月,商城完工,双方依据以上协议,各自交费办理、领取了房屋产权证书。然而,盛兴公司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却出现了问题。土地管理部门认为,要把3.7亩地中的2.93亩转让(过户)给对方,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可是,这笔出让金该由谁付,双方发生了争执。两审两败提请再审

  2003年,商厦公司向吴忠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盛兴公司负责缴纳2.93亩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造成的损失50万元。吴忠市中级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判决盛兴公司承担2.93亩土地出让金的80%,驳回商厦公司50万元的赔偿请求。

  盛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4年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作为投入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手续,并由原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盛兴公司应该向土地管理部门补缴出让金,才能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在商厦公司名下。据此,2003年10月24日,自治区高院作出驳回盛兴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盛兴公司对此判决仍然表示不服,认为该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其与商厦公司的纠纷应该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55号令)。2003年12月,盛兴公司又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再审撤销原判

  2004年5月19日,自治区高院立案庭召开听证会,经合议庭初步审查认为可立案再审。2004年12月30日,自治区高院做出民事裁定:盛兴公司与商厦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止原判决执行,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自治区高院再审认为,盛兴公司用划拨方式取得的3.7亩土地,经吴忠市政府作价300万元作为投入,与商厦公司合作开发经营吴忠商厦。双方签订的联合开发经营协议和产权划分协议,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以后的行为,应当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盛兴公司转让给商厦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商厦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05年1月30日,自治区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吴忠市中级法院民事判决和本院民事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商厦公司的诉讼请求。至此,长达6年的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而此时,土地出让金已经由当初的30多万元涨到了120多万元。(首席记者张怀民实习生 王明娥)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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