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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追踪:全国首例“医院丢头案”终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41 法制日报

  患者家属告医院被驳回法院: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不合格医院合同履行中无过错新闻追踪贾晋璇 李丹 记者 郭毅

  3年前,黑龙江省方正县两个要好的同事喝酒时闹别扭打了起来,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后,竟残忍地利用陪护的机会将其头颅割下。(本网曾做过报道)事发后,被害人的兄弟姐妹一方面报案追查凶手,另一方面将案发地——方正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记者今天从哈

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全国首例“医院丢头案”终于有了结果,该院近日依法驳回了被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病床上患者头被陪护人员割去

  王吉和与姜凤友都是方正县粮库的职工。2002年8月24日下午16时许,二人在工作中因小事争执起来。借着酒劲儿,姜凤友将王吉和打伤。其后王被送进了方正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经检查,王只是受了一些外伤和腰背软组织挫伤、擦皮伤。住院期间,白天由王吉和家人护理,晚上则由姜凤友护理。

  8月26日下午,姜凤友请王吉和吃了顿饭,还要给王7000元钱私了此事。王表示同意,但要与其姐姐商量,谁知他的姐姐在电话里表示不同意,并称还得拍片子并再住几天。姜凤友表面应允,心里却越想越气,他认为王家是有意在讹自己,遂产生了将王杀死的念头。

  当晚10时许,姜回到医院,趁王吉和不备,将其杀死,接着又用杀猪刀将王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袋中。因姜怀疑是王吉和的姐夫为王出的主意,为吓唬王的姐夫,姜将装有王头颅的塑料袋扔到了王吉和姐姐家附近。

  案发后不久,姜凤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姜凤友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家属怨愤难平将医院告上法庭

  案发后,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认为,患者在医院就医是消费者,作为提供服务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王吉和被杀死在病床上,是由于方正县人民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医院应负有一定的责任。2002年9月12日,4人将方正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方正县法院,要求该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总计28692.80元。

  而医院则认为,王吉和入院后,有关科室治疗方案得当,医护程序合理,操作符合常规,并无管理上的疏忽。王吉和的死亡是医院无法防范的非正常暴力致死,且系陪护人员行为,医院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审理期间,法院查明王吉和父母已去世,现有一婚生女儿,王吉和与其前妻离婚多年,其女儿由母亲抚养,现王吉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

  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因刑事部分尚未审结,2002年11月22日中止了诉讼。2004年上半年,该案的刑事部分全部审结后,经原告申请,方正县人民法院恢复了审理。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没有过错

  2004年12月份,方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正县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有违反规定或行业标准的事实,而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又不具备诉权,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那么,法院是根据什么作出判决的呢?记者今天采访了该案的主审法官。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王吉和的4个兄弟姐妹是否具备诉讼资格;医院在这件事上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责任。

  法院认为,四原告系死者王吉和的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王吉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女儿,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女儿放弃诉讼权利或行使委托代理权时,四原告是无权代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

  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支付的丧葬费,法院认为,本案系两个法律关系,一是王吉和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二是姜凤友与王吉和形成的陪护合同关系。从第一个法律关系看,医疗服务合同是就医者和医疗单位形成的,在这个合同中没有证据证明医疗单位在治疗患者过程中采取医疗措施不当或由于违约而致王吉和死亡的事实,王吉和的死亡系他人杀害所致。

  从第二个法律关系看,王吉和的死亡是陪护人员采取暴力非法侵害所致,本案被告无故意和过失。对于被告是否疏于管理的问题,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疏于管理的事实,由于王吉和的死亡系陪护人员所致,对于住院患者的治疗陪护,是行业习惯使然,法律及部门规章不禁止。同时因为医院的特殊性,医院24小时不能关门,而按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像铁路、航空部门那样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陪护人员,因此认定被告疏于管理不客观。由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网哈尔滨8月11日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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