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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资格不具备 杨子荣养子诉总政话剧团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41 法制日报

  法院:杨克武不是杨子荣养子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网讯郭京霞杨子荣“养子”杨克武因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以真人真名随意虚构情节,涉及杨子荣个人隐私和道德品质,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权为由,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以杨克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杨克武的起诉。

  2004年10月,杨克武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为杨子荣的养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于2003年在全国发行电视连续剧《林海雪原》光盘。电视连续剧在描述英雄杨子荣时,总政话剧团在无法证明所描述的情节属实的情况下,便以真人真名来随意虚构,情节涉及个人隐私、道德品质,客观上降低了杨子荣的人格,侵犯了杨子荣的名誉。遂起诉要求总政话剧团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以及交通费、住宿费、诉讼费等。

  一审宣判后,杨克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死者的名誉权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杨克武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之前,对收养事实的认定虽并非适用该法规,但应考虑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是否做出一致同意。因杨子荣在杨克武出生前已牺牲,故对杨克武的收养已不能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亦不存在事实上的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因此,无法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即使杨子荣之妻对杨克武进行了收养,亦非杨子荣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杨克武起诉的终审裁定。(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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