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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举证超期输官司退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3:17 信息时报

  关注民告官

  时报讯

  (记者邬科) 在行政诉讼中,多么充分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也会变成一堆废纸!近日,谢先生因不服推电动自行车过马路时被罚50元,将执勤交警所属的荔湾区交警大

队告上法庭。虽然在庭上交警大队列举了处罚的种种理由。但荔湾区法院认为,交警大队所提交证据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举证期限,不予采纳。最终判令交警大队撤销处罚,并向谢先生退还罚款。

  车主不服罚状告交警

  2005年5月1日,谢先生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在黄沙大道上行驶。当行至珠江隧道转弯位路段时,谢先生便下车推着电动自行车穿过斑马线。正在这时,路边一位执勤民警走过来,示意谢先生靠边停车。该民警告知谢先生,其行为违章,并当场向谢先生开出了一张交通罚单,收取了50元罚款。罚单上写着:“处罚原因:非机动车违反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在人行道上行驶……”。

  谢先生对此百思不解,为讨个说法,同年7月6日,他向荔湾区法院起诉,将荔湾区交警大队告上法庭。谢先生认为自己当时是推车通过斑马线,并没有违反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规定,所以不应该接受处罚。请求该交警大队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并退还罚款50元。

  交警迟不举证输官司

  收到谢先生提交的诉状后,荔湾区法院立即将其送达至荔湾区交警大队,并在送达时规定了举证期限。并明确告知交警大队:应该在所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作出该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否则超期所提交的证据将不被采纳。但是,10天过去了,交警大队却迟迟没有向法院做出答复。

  2005年7月25日,在荔湾区法院的法庭上,谢先生和荔湾区交警大队对簿公堂。在庭上,交警大队提出,当日执勤交警看见谢先生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在人行道上行驶,认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相关规定。据此,对谢先生使用了简易程序,做出罚款50元的决定。同时,当庭提交了执勤民警书写的执勤经过。

  但是,虽然此时交警方提出了包括事实和法律上的种种辩解理由。但是,这些主张都未被法院采纳。法院认为,交警方所提供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间,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证据。最终判令,交警大队做出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并退还谢先生罚款50元。(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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