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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两机长被判赔偿公司百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44 沈阳晚报

  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东航两机长辞职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11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东方航空公司为两机长丁健、府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两机长各向原所在单位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

  背景缘由:机长交辞呈未获批准

  2004年7月,两名有多年飞行经验的民航机长以身心疲惫为由,向东航公司提交了辞呈,东航公司未予同意。一个月后,两机长未再前往东航公司上班,东航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各项工资待遇,但未与两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即移交人事档案。

  根据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附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2月作出裁决: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由2004年8月13日起解除;两机长各一次性赔偿东航公司培训费用30余万元。东航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法律分析:机长单方面解约属违约

  法院同时认为,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由于两机长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两人的服务期限应为两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止。现两人提出辞呈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

  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于2005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即“为尽快解决目前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上按100万元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认为两机长造成的各项损失可以确定为100万元人民币。据《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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