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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安全,又一个司法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8:24 人民网-江南时报

  因评判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而遭罢免的法官李慧娟;因当事人不服判决自杀身亡,被逮捕追究玩忽职守的莫兆军;因不徇私情被诬入狱265天的河南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贾爱玲;遭当事人报复,被连砍十几刀的无锡惠山基层法院女法官……

  一个个活生生的例子,一串串受到伤害的法官名字摆在面前的时候,人们不禁要想:普通人眼中那个公平正义的化身、手拿法槌身披法袍的法官,正常的合法权益怎会遭到如此

的侵害?拨开法官头顶上的光环,分析一件件真实的事例,查找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思考法官权益该如何有效得到保护,已成为当前司法界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昨日,由《人民司法》编辑部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举办的法官权益保障研讨交流会议在无锡召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张志铭、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卓泽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宋建朝、重庆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天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罗书平、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天鸿等50多名专家学者就法官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做了相关探讨。据悉,这是国内首次就法官权益保障召开的全国性研讨会。

  法官遇害案呈明显上升趋势

  无锡“5·18“刺杀女法官恶性案件的发生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法官人身安全问题的忧虑。据不完全统计,在过去不到5年的时间里已经有20多个当事人因不满法官裁判而杀害、伤害、报复法官的恶性事件被媒体相继报道。研讨会上,一些学者就提出,法官遇害一方面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关系到公众对司法权威的信仰,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捍卫者,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的权威,又何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在现实的司法生活中,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针对法院的恶性事件触目惊心,伤害法院干警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明显上升。今年上半年,江苏法院系统发生80多起暴力抗法、伤害、威胁、要挟法官事件。而在无锡法院系统也发生多起侵害法官人身安全、扰乱司法工作秩序的极端事件:无锡市开发区法院在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过程中,遭到有组织的围攻、殴打,2名法官被劫持并被非法拘禁;1名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携带不明液体冲击北塘法院党组会议并打伤院长和1名副院长;惠山法院女法官被刺案发生后更是令人震惊(本报曾做过详细报道)。

  此次研讨会首次公开披露了我国近年来发生的一批侵害法官人身安全、破坏法院司法系统的事件,分为发生在法院审理、执行中的事件和结案后蓄意报复事件两大类:2003年4月,宜宾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赡养纠纷案的庭前程序中,被告人妻子不仅当众撕毁出庭通知书,为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此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当法官、法警一行前往执行拘留时,其丈夫从厨房拿出凶器对抗,后又将院坝内一条长凳提起,向正在宣布拘留决定书的法官头上打去,幸亏在场的法警眼疾手快才制止了这一暴力抗法事件。今年5月,江苏省海门市法院四甲法庭副庭长顾洪健开庭审理离婚案,法庭审理案件中当事双方发生争吵,场面十分混乱,顾庭长见状即上前劝说,却遭到男方邻居为首的群众的阻拦,200余名群众一起起哄,致使审判工作无法开展,当顾庭长再次制止违法行为时,却遭到谩骂、殴打。在财产保全中,2002年10月,成都市新都区法院接到了祥建玻璃厂的起诉材料和诉前保全申请,立案庭法官一行5人到新华家具厂进入库房进行逐一登记。没想到,该厂两男子对两名法官施以拳脚,书记员何健的眼镜打烂,牙齿流血,两法官则被一脚踢倒在地,一男子还令法官下跪。2003年9月,云南会泽法院娜姑法庭王光环等3名法官在依法执行一起农村赡养案件时,因不愿给付赡养父母的240斤谷子,被执行人胡正良恼羞成怒,突然持刀行凶,将执行法官王光环杀害,将另一名法官付必雁及自己的母亲杀伤后逃匿。2004年3月,曲靖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正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宜兴法院自2000年以来,宜兴法院干警受到当事人暴力干扰主要发生在执行过程中,共有10起,表现为踢打、撕衣服、拽纽扣、拽警号、烧衣服。

  民事案件成法官被伤害“重灾区”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法官遇伤害事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就我国目前法官安全保障状况作了较全面的分析:由于基层法院(包括派出法庭)审理着我国大部分刑事、民事案件,往往直接处理各种错综复杂的纠纷,同时受财政问题的局限,安全防范设施不够健全,办案所需车辆、人员都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突发性紧急事件面前,反应能力低下,所以遇害法官所在法院的级别显示基层法院的法官更易成为侵害对象;遇害的地点既有法院审判区,也有办公区,既有在法官家中,也有行凶人家中的,也就是说遇害的地点很难有统一的预测标准。法官活动区域虽然大致分为办公地点与居住场所,但由于针对法官的报复行为随时可能发生,法官遇害的地点也呈现多样化特点。至少从目前的几起法官遇害事件来看,法院与法官居住场所是两个主要的

  案发地点,同时由于我国的人民法院肩负执行任务,执行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暴力抗法、伤害法官事件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遇害事件的起因主要原因集中于民事家庭纠纷,特别是离婚、赡养案件。在民事家庭纠纷中,当事人往往情绪处于极度不稳定状态,案件的解决牵涉到更多的群众纠纷、感情纠葛。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会更多地与当事人反复接触,适用调解措施,因此受到当事人非法伤害的可能性增大。相比而言,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历来受到严格的羁押,庭审中人身自由依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庭审之后一般都直接交付执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大降低。法官与当事人接触的方式是法官遇害事件中的一项重要因素。

  在近年来法官遇害事件中,有一半以上案件中的法官与当事人与过“友善”、“亲密”或者“单独”的接触。遇害事件发生前,遇害法官个人对行凶者都少有防范,或者正在耐心地说服行凶者,或者轻易相信行凶者的谎言而同意接触。对于这一现象,法官自身防范意识的欠缺只是表面现象,更为深层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审判人员形成的“贴近群众”的工作作风。在一个高度崇尚人情的关系社会中,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法官很难“冷漠”地拒当事人于千里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地强调“严禁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审判纪律在基层法院很难得到推行。法院安检设施匮乏与闲置是造成法院内法官遇害的重要原因。行凶者持刀进入法院,没有受到任何人的询问、登记,无需经过任何安检设施,为其在法院内行凶大开方便之门。其他法院布局方面的安防方面不足还包括审判区没有与办公区实现分离,当事人进入办公区无需任何检查,民事审判中缺少法警维持审判秩序等方面。

  构建安全保障机制是当务之急

  根据目前法官安全保障状况的分析,会上认为落实与健全基层法院常规安全保障机制显然是预防、遏制法官遇害事件的当务之急。这是昨日研讨会上许多专家学者都比较认同的观点。也有学者提出,我国法官权益保护体系的设置,在吸收借鉴他国制度和有益经验的同时,更应该立足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司法国情和司法实践,对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当秉承一个总的原则:独立司法,保障职务,荣耀职业。法官权益的保护应在总原则引领下,将体制保障、职务保障、法院内部保障、自我保障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相互作用,构成有机的网状保护体系。专家们纷纷踊跃发言各抒己见,有人认为解决之道在于改革行政化管理模式,也有人认为一定要保障审判权不受非法干涉,同时去职事由严格化、去职程序法定化。还有学者提出我国是否在立法上考虑到创设履职豁免权,完善法官职务行为追究责任前置程序,以及成立专门的维权机构。而陈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要真正使法官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除了落实禁止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的审判纪律,落实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的法庭建设要求,健全法院安全检查系统,落实来访登记检查制度,旁听登记检查制度外,提高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也十分迫切。他谈到,应该强化司法警察在维护法庭秩序与安全方面的职责,必要时可以分离部分司法警察,成立专门的法庭、法官安全保障组,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训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设置法官安全保护信息中心,负责接受法官对个人人身安全威胁提出的“报案”,一方面定期综合分析威胁信息、威胁方式,评估相关风险的可能性,为相应保护方案的启动与设计提供信息,而另一方面则可以定期发布法官安全指导准则,增强法官自我防范的意识。

  在针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特别是有组织犯罪案件、恐怖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时,可以考虑通过改革设置相应的安全特别保障机制。公开审判的情形可以考虑增设法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这种情况,通过不公开审判,使得法官的个人情况不为外界所知。在审理重大案件前后,审判人员可以申请院长决定给予特别保护,特别保护方式既可以包括必要时司法警察提供24小时保护和持续保护,直至经过仔细的风险分析确定威胁程度降低之时,也可以考虑为法官住居处安装报警设备。当然,在考虑相应成本投入时,需要大致准确的风险评估信息作为参考,在这一方面司法警察对于法官风险的评估调查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14日 第三版)

  作者:本报记者 袁晓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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