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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法院司法改革:判决书千案一面应该如何变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判决书千案一面该如何变脸

  加强分析论证 判决注重说理 公开裁判理由今日关注

  编者按

  进入2005年,我国在司法领域的改革举措频繁:司法鉴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式实施……备受社会关注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经中央批准,目前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基层司法机关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做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

  其实,中央的改革思路早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上已经明晰。也就是,以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互相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制日报从今天开始推出与老百姓密切相关的有关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系列报道,与读者一起关注成功经验、探讨存在的问题,同时介绍一些权威观点……

  报道策划 孟绍群 采写 本网见习记者 吴晓锋

  “在两种意见中,第二种意见为多数意见。因此,本院决定驳回李冰的上诉请求。”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中,写进了合议庭的两种不同意见,引起司法界一阵不小的震动,也再次引发了对裁判文书改革的讨论。

  2003年12月21日,北京消费者李冰购买了华星公司经营的华星国际影城的两张电影票。华星国际影城的工作人员以李先生携带的不是该影院卖品部出售的饮料为由,拒绝其携带饮料入场。

  李冰认为,消费选择权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华星国际影城禁止观众外带饮料和食品的店规,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一审法院作出驳回李冰诉讼请求的判决后,李冰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合议庭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支持、一种不支持李冰的请求。一中院破例将两种意见都写进了判决书。

  审理此案的马来客庭长告诉记者,法院这样做希望能够阐明判决结果的合理性,最大限度地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

  宣判后,双方律师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欢迎和尊重。李冰的律师表示,法院将两种意见写进判决书,华星公司也采取了让利消费者的措施,李冰的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了,他希望这样的判决越多越好。

  据悉,北京市一中院是继2001年广州海事法院和2002年上海市二中院实行“判决书公布少数意见”之后,国内第三家在判决中引入此项制度的法院。

  裁判文书千案一面 拘泥形式欠缺说理

  把法官的分歧写进判决书中,犹如往平静的水面投入一颗石子。

  据记者调查,在我国的大量判决书中,法官们总是以一种公文式的语气,套用着固定的表达格式,判决书中充斥着一些语焉不详的语言,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等等。

  “现在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从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的一番话中,不难体会出他对裁判文书改革的急切心情。

  贺小荣,法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修改小组主要成员。对目前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了如指掌。

  贺小荣说,目前裁判文书出现的问题以及改革的焦点主要还是集中在民事裁判文书上。从2000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民事裁判文书的改革以来,判决书的制作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裁判文书的质量仍然不高。首先,裁判文书的结构与论理方式过于僵化过分拘泥于“92样式”(即1992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依法治国方针的逐步落实,该样式已经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了。

  “民事裁判文书高度格式化的直接后果是法官说理的机械拼凑。”贺小荣进一步分析说,比如在认定事实方面,总是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主,辅之以相关证据的机械罗列,而对不予认定的证据或事实以“不予采信”或“没有事实依据”为由一笔带过;对证据认定的理由不加以说明,尤其是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的证据和相互矛盾的证据不加以分析论证;对间接证据采纳的理由、法院以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重复鉴定的理由等不予说明。庭审中举证、质证、认证即采信证据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反映不出来。在表述裁判理由方面,不进行论证,不能正确总结和概括争论点;不能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意见进行法理分析;只引用条文,不阐明理由;对涉及法官自由裁量的部分很少阐明裁量的理由、目的及法理依据。“如果仍拘泥于该样式,就会形成肖扬院长所讲的千案一面的公式化裁判文书。”贺小荣说。

  刘金华,副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授了十多年司法文书课程。

  “现在判决书文书格式规定得越来越详细,其优点是可以规范文书制作,但弊端也显而易见:法官只需要照格式填空,自己思维的余地很小,优秀法官难以充分发挥才智制作出高水平的判决书,最终导致法官遵循格式,思维懒惰。”她说。

  李轩,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现在的判决书忘了真正应该强调的是理由部分。而且有的地方“样式”规定得过于笼统,如在首部诉讼程序的叙述部分,样式因不能涵盖如审理的期限问题、主体的追加、变更问题、财产保全问题等一些足以反映审判程序公正性的问题,难以体现法院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

  刘俊海,著名民商法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他认为,裁判文书“不说理”或“乱说理”是目前存在的通病,严重削弱了法院判决的公信力。刘俊海说:“说理本是判决书的生命,缺少说理的判决书让败诉方不服气,胜诉方怕对方上诉、申诉也不踏实。判决书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就不能有瑕疵,而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就是判决书的瑕疵。”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良军对记者说,有的裁判文书虽然说理了,但缺乏针对性,说理公式化、概念化现象严重。特别是对一些比较复杂、疑难的案件,没有从个案的具体特点出发,深入分析为什么定此罪而非彼罪,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如何确认过错的有无、大小以及赔偿额的多少等,因此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这样的判决书也缺乏公信力,难以让人心悦诚服。

  “所有的裁判文书都要注重说理,不讲理的裁判文书,理由不充分的裁判文书,无理搅三分的裁判文书,统统要被撤销。”肖扬院长在给国家法官学院学员授课时曾这样说到。

  运用法言法语 杜绝模棱两可

  在记者查阅到的判决书中,时常可以看到如下一类语言:被告人王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晚看到一名1988年5月2日出生的被害人李某,即生奸淫之恶念”、“在漆黑的夜晚看见前面100米左右有个人影在晃动”、“赃物价值人民币近2000多元”。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江华法官认为,裁判文书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准确和严肃,这样的语言出现在判决书里会闹笑话的。另外“可能”、“大概”、“也许”以及“基本上”、“大体上”、“原则上”等模棱两可的词汇也不宜使用,更不能采用反问、疑问、设问、感叹等加强语气和加强感情色彩的句式和夸张、双关、比喻、象征等修辞手法。

  四川省成都市中院徐秉辉法官对记者说,裁判文书的语言与一般机关应用文的区别即法律性。作为一种法律文书,裁判文书应该较多的运用法律语言和法律术语,即大家所说的“法言法语”,以体现裁判文书的法律性、权威性,尤其是在说理及裁判结果部分。

  裁判文书是不是一副严肃冷漠庄重权威的面孔就够了呢?裁判文书就不该更有人情味吗?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严有根法官向记者展示了这样一份判决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经人介绍相识,在不长的相识阶段,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以自己的文化程度高为由常常在原告面前表露,贬低原告人格。原告对被告处处表露出的盛气凌人的家长式作风,难以忍受,尤其对被告以学历高为资本,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以语言讽刺原告,使原告产生心理压力和自卑感,由此,原告认为与被告难以相处。被告本应对原告生活上多予关照,心理上多予宽容,语言上多予呵护,使原告本认为自己比之被告年龄过小的差异,在得到被告的关爱而心理平衡,感情逐渐融洽。被告在生活、心理、语言等诸多方面不能给原告应有的平等相待,是导致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因。”

  面对这份情理交融的判决书,被告说:“我无言以对,句句切中了婚姻破裂的要害,我承认平时对原告确实存在这些问题,这种判决我服。”

  承载司法公正 加强判决说理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法院孙维娟法官给记者讲了一个案子:

  一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中一直申诉,理由是犯罪后曾在亲友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复查后以原判对投案自首情节已作考虑为由告知驳回申诉,维持原判,并令其服判息诉。可原判决上白纸黑字间并无有关投案自首及从宽处罚的文字,致使该罪犯及其亲属继续申诉。最后,法院立案再审时发现,有关自首情节在原审法院的审查报告中已作过认定,但在裁判文书中却只字未提。

  “裁判文书是一个载体和表现形式,要通过它向社会公众展示出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形象。”刘金华教授说。

  西南政法大学原校长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田平安教授认为,公正是司法裁判的生命。作为法官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

  田平安说,要公正就要公开,如果我们的裁判文书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案件审理过程,体现审判公开的内容和公开审判的原则,从司法公正的角度,有利于裁判公正和法官廉洁。裁判文书增强了透明性,能够自觉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就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消除了诉讼中走后门、托熟人的必要性,从而确立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怎样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找到了明确的答案。纲要第十三条规定:“加快裁判文书改革的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最高人民法院贺小荣法官认为,民事判决载明的案件事实是法官运用法律对证据的规定性,对当事人提供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所待证的事实进行逻辑分析后,并按个案争议解决所需进行取舍而形成的裁判事实依据,一般思维规律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同样,判决书中的事实认证说理也应遵循这一规律。对民事判决事实说理过程也分为三大部分进行表述。第一部分旨在引出当事人的争议事实内容,也就是提出需要法官解决的“事实问题”;第二部分侧重分析有关争议事实内容各方所依据理由是否充分,并表明法官态度,属“分析问题”内容;第三部分得出法院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内容,实现问题的解决。而将这三部分串联成一个整体的锁链就是证据。判决书中采用的证据是必须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未经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证据尤其是诉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分析、认证,使证据充分、有力地证明事实,这样才能真正将审判的公开性和判决形成的公正性、正当性得以充分体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厅检察员、有着十多年法官经历的孙加瑞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必须充分展现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然后有针对性地在说理部分予以评判,不能回避;不能用套话糊弄过关。例如,对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能简单地用一句话“没有事实根据”或“没有法律根据”打发了事。

  孙加瑞认为,当事人对所出示的证据能否采用有争议时,审判人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中第六十四条的要求,即“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有的法官以合同中未约定房屋应该有门,就认定所交付的房屋没有门不是违约。“这简直不可思议!”孙加瑞说,对于证据的评判,法官确实拥有相当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裁量权并不是可以随意地作出任何判断,仍不得违反常识和逻辑。在当事人对适用何种法律有争议时,或者如何理解法律有争议时,法官不但要提出自己为什么适用某一法律和为什么这样理解法律的理由,而且还应指出为什么不能适用另一法律和为什么不能作别的理解的理由,然后才能得出结论。

  裁判文书创新 不同观点交锋

  1.合议庭不同意见写进判决书

  把合议庭的分歧写进判决书,最后判案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自2001年以来,这一作法已经分别在广州、上海和北京出现。

  赞成者:它体现的是司法程序的进步,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司法文化的提升。敢于亮出法院内部的分歧,将大大地提高法院判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反对者:在判决书中写明少数意见的做法为时过早。在起码的司法公信力尚未建立之前,奢谈什么公开合议庭少数意见到底具有多少现实意义?将少数意见写进判决书看起来很美,但人们有理由担心,过不了多久,这样的少数意见就会成为申诉或者抗拒执行的理由。

  2.加入法官后语

  “金钱无法代替感情,摈弃前嫌、真诚以待、重修亲情是本案当事人今后应当深思的问题,也是需共同努力的目标……”这是一份判决书后面的“法官后语”,一向面目严肃,有板有眼的判决书变得娓娓动人起来。

  法官后语是承办案件的法官在民事判决书的后面附加说明一些与案件相关的建议、说明或评论,它不是判决书的组成部分,而是承办案件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对判决书中的进一步说明。法官后语的内容绝大多数与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密切相关,而且多数已经逾越法官裁量的范围,其目的在于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形成的理由。

  赞成者:它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道德,激活长久以来严肃之法律理性,体现判决之道德关怀,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进一步扩展。

  反对者:它背离法治原则,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用道德审判影响乃至代替法律审判;背离中立原则,影响司法公正的形象;背离了司法效率原则,影响案件审结。

  3.当事人与法官共同书写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与法官共同书写民事判决书是近年来民事裁判文书个性化改革的又一尝试。当事人负责撰写“诉称”与“辩称”的内容,法官负责撰写“法院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以及“判决主文”部分。

  赞成者:可以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完整、客观地反映诉辩双方的意见,避免法官在概括当事人双方意见时发生偏颇,避免概括不准确和遗漏。可以使法官集中时间精力强化庭审功能,提高现代司法的民主化水平。

  反对者:这样的裁判文书将会变得不伦不类。将法官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依法负有的职责转由当事人行使和负担,是司法权的过度缩小和放弃,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司法裁判权,把法官置于弱小位置来换取纯粹的司法民主是不可取的。

  4.法律条文后附

  在裁判文书中仅仅指出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的条目,而不直接引用完整的法律条文,另将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和其他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作为附件附加在裁判文书之后。

  赞成者:法律条文后附增强了裁判文书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了裁判文书的整体性,便于阅读和理解;可以避免判决理由部分冗长。

  反对者:如果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表述;如果该条文对民事判决的最终形成不起作用,反而可能成为法官个人误导诉辩双方的一种不正当手段。(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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