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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血案一审判决 行凶者赔偿医疗费共46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法院认为不应按民法通则对兖州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网讯 姜东良记者袁成本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兖州法院庭上血案,日前由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就其民事部分作出一审判决:由在法庭上行凶致人轻伤的王氏父子赔偿受害者医疗费等各种损失一万余元。而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是,由王氏父子和兖州法院共同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等共计46万元。

  受害者名叫赵伟,是兖州电视台记者。血案发生于2002年12月17日。当时,兖州市法院在审理王德章诉赵伟所谓的“故意伤害”一案时,王德章带着菜刀和锤子进了法庭,在法庭上与其儿子王义臣一起将赵伟砍伤。2003年9月,王家父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3年。

  刑事案件结案后,赵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氏父子和兖州法院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46万元。由于该案影响重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泰安市所属的肥城市法院审理此案。

  肥城市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已由1995年实施的国家赔偿法予以调整。特别法应优于普通法适用。因此,即使原告认为兖州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存在重大过错,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也不应按民法通则对法院提起诉讼;另外,肥城法院认为,此案也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6条规定的侵权主体,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法院的审判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也不是“其他社会活动”,而是一种特定的国家行为,故不适用此条款。(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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