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待遇被取消 法院判决退休后仍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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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30 法制日报 |
本网讯 学华建飞由于生育较晚,高女士按政策退休时,独生女才满三岁。但其所在单位苏州某电子公司却以她已退休为由停止了她的独生子女待遇,并诉至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今后不再报销和支付高女士享受独生子女奖励政策的有关费用。日前,法院判令该电子公司应继续按国家政策让高女士享受独生子女的有关优惠待遇。 金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法规尽管没有明确退休职工是否也应享有独生子女待 遇,但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奖励金享受的年限,以及托费(保育费)、医疗费和小学、初中杂费可报销的年限。《苏州市计划生育办法》第33条规定:“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对此,苏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优待由何处支付的请示,已明确“退休职工独生子女优待与在职职工同等享受,均由原单位支付。”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