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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管好用好农民工"护身符"--劳动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2:53 人民网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调整已逐渐从行政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在现实的劳动就业市场中,并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依照法律规定建立。这种不良现象在农民工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由于大量的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双重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加剧了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也给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埋下了隐患。对此,河南省首次为农民工“量身定制”了《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对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保险福

利、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等做出了强制性标准,而且更加方便农民工签订。这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好事,给农民工及时获得合法的劳动合同庇护撑起了一片绿荫。

  劳动合同虽说也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也体现为一种“合意”性,但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很大区别。为了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很多强制性的干预,相对于民事合同来说,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了很多的限制,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具体的条款,劳动法都作了许多强制性规定。如在订立劳动合同上,法律规定不得有性别歧视,必须照顾残疾劳动者就业;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则更多体现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护、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提供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从性质上看应该归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也就具有了社会性品格,其订立和内容在相当程度上应该体现社会大众的利益,不能简单地将劳动合同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私合同”,它相当多的内容已经超越了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范畴。

  由于劳动合同具备以上特性,劳动管理部门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上加强监管。我省制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强制性地规范了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让那些杂乱无章、充满陷阱的劳动合同没有立锥之地,有利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对订立劳动合同加强了监督,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重罚。笔者认为除此之外,还要落实好7月13日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给劳动者以及时、足额的赔偿,让劳动者在劳动法的保障下合法地行使劳动者的权利。总之,只有把劳动合同当作农民工的“护身符”来看待,把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监管当作一件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大事来抓,才能真正防止出现“黑窑工”之类的“当代包身工”现象,给整个社会的公平、和谐营造一方法制蓝天。

  作者:网友:徐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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