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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方与货方发生纠纷 汕头海事法庭实施强制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6:04 大华网-汕头特区晚报

  本报讯记者王开颖、通讯员田昌琦报道:近日,浙江宁波某贸易公司在汕头港的代理人手持广州海事法院的一纸海事强制令,满意地从港口提取了其从印度进口的500多吨镀锌卷板的集装箱货物。船方和港口方也已接到了该海事强制令,与货方顺利办理了交接手续。

  而就在一个月前,这笔货物刚刚运抵汕头港时,货方凭手续去港口却无法提到货,因为船方声称该批货物损箱率极高,要求货方必须交纳5万多元的押金方可拿提货单,港口方无

提货单则不敢放行。但货方不满交纳押金的做法,不肯交纳,而没有提货单就无法提货,提不了货将面临着买家对其迟延交货的索赔。眼看着钢材价格已开始回落,双方又僵持不下,互不相让,损失难以避免。

  货方随后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申请海事强制令。法官们仔细审查后认定其为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承运人因为集装箱发生残损要求货方交付押金,也是一种港口惯例,但集装箱残损的责任未明。所以法官要求货方提供足够的反担保,将同押金等额的现金共6万元存入法庭指定的账户,以应付将来可能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造成的损失。

  这是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今年以来在粤东地区实施的第一宗海事强制令。法官在送达强制令的时候,充分地进行说理,说明收货人法定的提货权利、承运人行使留置权的局限以及港口方的协助义务。前后只用了两个多小时,3个被请求人就都被法官所说服,并主动提出建议,请求法官主持调解修理残损的集装箱。

  像海事强制令这样的诉前行为保全措施,都因为法官们的努力,而让强制令无需“强制”,让当事人皆大欢喜,这实在称得上是一个创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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