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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代养嫌犯之子折射社会救助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23:56 红网

  今年4月,42岁的朱文超因涉嫌强奸罪被捕,尔后,82岁的母亲又气又恨,于7月28日撒手离开人世。而早在一年前,患有智力障碍的妻子也离家出走,家里只留下一个6岁的孩子。按照有关规定,朱新华并不符合收养条件,其所在村也没人愿意代养。最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检察院只好把朱新华抚养起来,并选定办公室副主任阎玉东作为代养人。(据8月16日《郑州晚报》)

  此前,郑州辖区巩义市也发生了类似尴尬的事件,今年6月,嫌犯家里留下一个年幼的儿子,巩义市公安局派人轮流照顾,同时还帮其放养一群羊。从这两起事例我们可以看出,人性执法、执政为民思想在现在政法系统的执法过程中得到了越来越明显的体现,令人欣慰。

  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人性执法却遭遇到一些尴尬的事情。众所周知,检察院是执法机关,主要功能是执法,同样,警察的职责就是执法。因此,不管是检察院代养嫌犯之子,还是警察看孩喂羊,显然是角色错位之举,特别在警力严重不足的今天,更是如此。而人性执法的尴尬正在于此:他们管了本不该管、没人愿管而不得不管的事。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代养嫌犯之子其实是睢阳区检察院的无奈之举,这个信息告诉我们,检察院人性执法的后面,其实是我国社会救助空白和严重缺位。

  有关专家指出,尽管以构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近年来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在我国目前的现有民政救助体制下,仍存在政府的救助力不从心,民间救助发展尚未起步的矛盾。其实,这方面,北欧国家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在北欧,大多数国家对社会救助体系有统筹考虑和科学规划,社会救助始终是一个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为辅助、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工程。然而,在我国社会救助却还停留在家庭及亲友自发救助的阶段,这是和发展协调社会所不“协调”的。

  就检察院代养嫌犯之子这事而言,作为国家执法机关的检察院,自行救助朱家的困难,这是一种道义上的帮助,是人性化的办案,但这种救助方式并不适宜推广,因为,你不可能利用个别单位或个人的善心来掩盖整个社会救助体系的缺位。如果,类似于朱家这样的情况再次在商丘市睢阳区出现,检察院肯定会力不从心,毕竟,检察院并不是福利院,也就是说,这不是他们的职责。

  看来,尽快建立一种和当今社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刻不容缓,而如何进一步提高社会救济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努力建立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做好这件关系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是考验我们政府执政能力的一个问题,是摆在我们政府面前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更是发展和谐社会所不容回避的问题。(稿源:红网)(作者:艾模钦)(编辑:耿红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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