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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市水区法院尊重申诉权 推申诉案首问负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49 法制日报

  本网乌鲁木齐8月16日电 潘从武记者吴亚东日前,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推出申诉、再审案件“首问负责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乌市水区法院实行该项制度在新疆还是首家。

  乌市水区法院出台的《申诉、再审案件首问负责制》规定,申诉、再审案件,先由立案庭进行初访接待登记,然后转交给审判庭,承办法官必须在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承

办法官认为案件处理正确无误的,写出书面审查报告交给立案庭,如经审查后确有错误的,呈报院长,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是否提起再审。

  如果审判委员会讨论提起再审并改判的,将按照《差错案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合议庭及承办法官的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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