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县长贪污法院建设专项资金 经周折终被判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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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49 法制日报 |
本网哈尔滨8月16日电 李丹记者郭毅身为副县长,明知法院法庭建设资金系国家计划内专款专用资金,却利用职务便利将法庭建设专项资金14万元据为己有。记者今日获悉,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哈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以贪污罪终审判处黑龙江省木兰县原副县长耿沩珉有期徒刑10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耿沩珉在担任黑龙江省木兰县法院院长期间,以木兰 县法院的名义,向木兰县政府申请到法庭建设资金人民币50万元。2002年10月,耿沩珉调木兰县政府任副县长后,对该县县委书记赵某谎称其在为法院争取资金过程中,个人花销费用没有得到解决,骗取领导信任。赵某同意按该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政策规定处理。经该县招商引资办审查及副县长杜某批准,该县法院将法庭建设专项资金中的15万元转入耿沩珉指定的账户,除1万元用于公务外,其余14万元赃款被其据为己有。此案经过一审、发回重审等周折,经动力区法院重审认定,起诉书指控耿沩珉贪污6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确认,于是改判耿沩珉有期徒刑8年。 这一次判决后,哈市动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被告人耿沩珉也提出上诉。哈尔滨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耿沩珉让杨某到会计王某处取6万元事后交给耿沩珉这一事实,不仅有耿沩珉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而且证人王某、杨某证言也均予以证实。耿沩珉在庭审中辩解,因杨某在其申请法庭建设资金中帮忙找过人,其中6万元作为奖励给了杨某,这一辩解已被杨某否认,也无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据此,哈尔滨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对耿沩珉贪污6万元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支持动力区检察院的抗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检察机关抗诉有理,遂以耿沩珉贪污公款14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