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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示"丧失劳动能力"失实 困难户状告居委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12:49 法制日报

  法院:原告的公正社会评价权受到侵害

  本网长沙8月16日电 李松 刘希平 柯帆臧洁居委会将其列入社区困难补助对象,在公示困难原因时作出了失实说明,湖南省长沙市市民谭某为此将居委会告上了法庭。日前,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件作出终审判决:由被告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中张贴对原告困难原因的更正声明;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2年12月,长沙市咸嘉村社区居委会对其辖区内的困难户进行摸底调查。2002年12月27日,居委会在社区公告栏就困难户的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列表公示。该公示表将社区居民谭某列入社区困难补助对象,困难原因是“丧失劳动能力”。两天后,谭某在社区公告栏中看到了该公示表,认为咸嘉村社区居委会对自己的困难原因说明与事实不符,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谭某把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8888元。

  谭某诉称,咸嘉村居委会的公示表毫无根据地把他认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其女友看到公示内容后,更是离他而去。

  在法庭上,被告咸嘉村居委会辩称,在对困难户公示期间,公示对象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经核实后异议情况成立的,可以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居委会在公示后,没有接到任何异议,并安排专人将困难补助发给了原告,原告称因公示其困难原因导致与女友分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被告咸嘉村居委会以公开的方式,失实公示谭某困难原因,不当评价了原告名誉,明显具有造成降低原告在行为、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度的后果,致原告依法享有的对其才能、信用、作风等社会价值要求给于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受到侵害,被告已经侵害了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谭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请,因没有提交关于精神受到损害的合法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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