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小区业主财物失窃,物管是否有责任? 那天 监控系统没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08 贵州都市报

  2004年11月,家住三桥某小区内的戴先生回家后发现房门被撬,放在家里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由于小区有24小时录像监控,于是向物管公司提出看监控摄像的请求,但物业管理公司告诉他,当天监控系统进行设备调试,没有开机,因此没有当天的监控数据。对此,戴先生认为,他的财物丢失和不能追回,小区物业公司应负一定的责任,因此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否则解除与物管公司的物业管理协议。

  物业管理公司:我们没有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梅经理称:事件发生后,物管公司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而且在事发前保安的巡查都到了位,并且有记录。当天的监控系统没有开,是因为在进行设备调试,而监控系统是机器设备,需要进行维修保养,而且这种维修保养有时是不可预料的,物管公司只是负责小区公共秩序的防范,因此物管公司尽到了保安责任。物管公司不是保险公司,对业主小区内的财产不存在保险管理关系,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对此事件没有责任。至于业主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梅经理认为,物业管理面对的是整个小区的大众服务,社区道路、花园等公共设施无法区分,因此也不可能单独和某个业主解除协议。

  律师:物业管理公司应负相应责任

  贵阳市北斗星律师事务所的雷律师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法》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管公司在和用户签协议时曾许诺对小区实行24小时监控,对业主有保障财产安全的服务,但事发当天小区监控系统没有正常工作,与业主财物丢失并不能追回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物管公司应该对此负相应的责任,但首先需要对业主被盗的事实进行确认。

  房管局:被盗事实要公安机关认定

  贵阳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夏主任认为:物管公司对小区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公共秩序,其他的服务要根据双方在合同上的约定,如果物管公司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而导致业主财物丢失,那物管公司就应该负相应责任。业主如果有物管公司未履行职责而导致自己财物丢失的证据和公安部门鉴定丢失的财物属实,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物管公司作出赔偿。 作者:李阳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