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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价商品恕不退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0:10 南方日报

  降价商品恕不退换?

  市消委会:经营者应承担特价品“三包”责任

  报料新闻

  南方热线:020-87360888

  本报讯(记者/谭亦芳 曾雅)降价鞋仅穿半小时即脱胶,找商店退还遭拒,报料人罗小姐昨日中午气愤地向记者抱怨。而广州市消费者协会指出,对于特价商品,经营者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昨日中午,记者看到罗小姐“新凉鞋”的左鞋有一朵蝴蝶花装饰物,但右鞋只剩下一大块凝固了的胶水痕迹,鞋底也脱了胶。罗小姐称,她昨日上午途经中山二路地铁一鞋店,看到该店门前立着一块醒目的“大减价”招牌,一个售货员还向街头行人拍手、吆喝着揽客。罗小姐“经不住诱惑”便走进鞋店,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一双标价为168元的凉鞋最后以68元成交,交款后罗小姐“颇有成就感”,立刻换上新鞋去逛街,可走了半小时就发现新鞋脱胶了,右鞋上的装饰花也不知何时脱落了,罗小姐当即返回找鞋店退货,但鞋店不但执意不退,还告知罗小姐“公司有规定,降价货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

  日前,正值夏季商品打折旺季,一些商家为了推销商品,更使出了不合规范的“大出血”、“大减价”等字眼,但对于打折商品的质量却不能给予保证,有的甚至在购物单注明“降价货品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等字样。

  对此,广州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指出,所谓“跳楼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有瑕疵,或因其它问题滞销的“次品”、“处理品”,而“处理品”因为消费者事先已从商家的介绍中知道其问题所在并能接受,所以可以不退不换。

  而消费者们碰到的“特价商品”,大部分都是商家的促销手段“促”出的“降价”,因而“经营者仍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承担包修、包退、包换或其他责任,而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果降价以失去质量保证为代价的话,降价将失去意义”。

  (报料人:罗小姐 奖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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