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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文化单位转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李妍通讯员姚健、王媛媛)记者昨天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了解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文,对在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企业,调整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是全国九个试点城市之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据介绍,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二、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指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三、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数字广播电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统一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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