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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03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肇庆讯

  (记者于敢勇通讯员卢玉超)记者昨从肇庆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某外贸公司诉肇庆海关进口货物估价行政纠纷案件,法院判定维持被告海关作出的《海关估价告知书》。据悉,这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第一例因海关估价行为而引发的行政纠纷,案件材料长达3000余页,被称为“海关估价行政行为第一案”。

  2002年11月27日,肇庆市某外贸公司向肇庆海关申报进口马来西亚产的“TI牌”和“BAY牌”单片模拟式集成电路。其中,“TI牌”集成电路4.6万个,单价0.05美元。

  肇庆海关经审核认为该申报价格明显低于海关设定的价格风险参数、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或国际市场价格,于是向外贸公司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在收到外贸公司提交的有关材料后,肇庆海关经审核查证后,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于2003年5月20日作出征税决定,对以上两批集成电路征收增值税3254.82元。同时依外贸公司申请,发出《海关估价告知书》,对“TI牌”集成电路按0.0809美元/个进行估价和征税。

  外贸公司不服,申请复议,之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外贸公司与肇庆某科技公司是委托代理进口货物关系;货物的境内实际收货人是肇庆某科技公司,境外销售人是香港翱翔。香港翱翔与肇庆某科技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依据《审价办法》,海关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使成交价格低于正常标准时,可不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价格,并依法重新估定完税价格。于是判决,肇庆海关所作的《海关估价告知书》合法,应予维持。(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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