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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无责任仲裁制度简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1:32 法制日报

  高俊华

  [内容摘要]在美国,有一种主要适用于汽车事故侵权领域的特殊的仲裁—无责任仲裁(no-faultarbitration),本文对这种仲裁的由来、含义、内容及有关的争议进行了简要介绍。

  无责任法令 无责任仲裁

  在美国,有5个州[①]颁布了《无责任(no-fault)汽车保险法》[②][③],要求索赔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1]这便形成了一种主要适用于汽车事故侵权领域的特定的仲裁—无责任仲裁。在这五个州中,纽约州的无责任仲裁制度较为有代表性,本文以纽约州为例,介绍此种制度,并对新泽西州的无责任仲裁制度也简要提及。

  一、无责任仲裁的由来

  无责任仲裁的由来首先要从无责任汽车保险法谈起。交通事故是北美人身伤亡中数量最多和代价最大的意外事件。[2]发生汽车侵权事故时双方当事人若都遭受了损失,按侵权法的一般原理,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损失,但是在有些情况下,这种赔偿却不是很容易、很及时得到而能弥补所遭受的损失,例如,在传统的侵权法下,原告的自有故失(contributorynegligence)可使有故失的被告无需作出侵权赔偿,现在绝大多数的普通法国家或地区的成文法更改了这一规则而采用了互有故失(comtivenegligence)责任规则。然而,即使在互有故失的责任规则下,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机率也不太高。[2]密歇根大学的一个调查组在20世纪60年代发现只有37%的受害者获得了侵权赔偿。[3]安大略省在同一年代的调查显示只有43%的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了赔偿。[3]

  或者,交通事故中对受害者的赔偿是以被告的过失为前提条件而受害者不能找到有过失的被告,那么受害者就不能获得赔偿。北美的经验调查表明在倾向于赔偿目标的责任规则的法域,大约35%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无资格获得侵权赔偿。[4]

  或者是,有过错一方无能力支付巨额赔偿费用,或有过错一方本身也遭受重大损失,或双方均有过错,责任划分不明,或双方均无过错,或责任分明,但双方损失均重大,或有过错方在肇事后逃逸……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各方的损失均无法得到及时补偿,而且,传统的侵权法要求证明被告有过失、收集证据、伤残证明使对交通事故的赔偿速度非常慢,[2]于是,出现了无责任法令。

  所谓“无责任(no-fault)”制度,其核心是受害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费用,即受害人直接的经济损失,如医疗费用,工资损失,殡葬费用等由造成事故的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赔偿,而不问谁应对事故负责,[1,页248](说是“无责任”,但实际上到底是谁引起的事故是有关系的,因为有过错方的保险费会增加),因此,也可以称为是一种保险机制。不用通过基于过失的诉讼,从而大大减轻了应当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负担,也使受害方的损失赔偿能得到保障。保险机制对交通事故的侵权法改革有两种形式,[5]一是补充性的机制,二是替代性的机制,补充性的保险机制有附加性的无过失机制(add-onno-faultregime)。替代性的机制有门槛式的无过失机制(thresholdno-faultregime),选择性的无过失机制(elective no- faultregime),和完全性的无过失机制(pureno-faultregime)。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在70年代相继采用了保险替代机制。[2]

  1973年纽约法律第13章作为《综合汽车保险赔偿法令》颁布(该法案迄今为止已经经过了1977年纽约法律第892章、1981年纽约法律第340章和1984年纽约法律第367章三次修订,最后一次修订1984年9月1号生效,迄今仍在适用),该法令被称为《无责任法令》,于1974年2月1日生效。[6]

  在《无责任法令》生效之前,纽约汽车事故人身伤害赔偿体系是建立在疏乎大意(negligence)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汽车事故的当事人基于传统的侵权法原则根据过失责任起诉或被诉,而《无责任法令》是对前述的对人身伤害的有过失赔偿体系之不足的立法体系上的反应,[6]

  也就是说,《无责任法令》补充但是未取代以过失为基础进行诉讼的法律。[6]《无责任法令》对适用于被保险人之间的行为人身的伤害的赔偿也有限制,一是对基本经济损失不能双重赔偿(见《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第673条第1款),二是对(侵权造成的)非经济损失不赔,除非原先受到了“严重的伤害”(见《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第671条第4款)。

  仲裁的意义就在于迅速解决争议,以仲裁方式来实施会比诉讼更能实现迅速赔偿受害人目的,避免将争议提交法庭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1973年作为《综合汽车保险赔偿法案》颁布的《纽约保险法》§§670-678,—《纽约无责任汽车保险法》(即《纽约无责任法令》)为汽车事故争端的索赔人和保险人规定了仲裁,由此而产生了无责任仲裁。纽约州的州长Rockefeller在签署《无责任法令》时的声明:“该法令将确保每一个汽车事故的受害者迅速的得到其经济损失实质性赔偿,而不问过失并且通过这样消除大部分的汽车过失赔偿诉讼案件,使法院得以处理更重要的任务。”[6,p1441,note119]恰如其分的说明了《无责任法令》目的一是迅速解决争议,二是减轻法院的讼累。

  二、纽约州的无责任仲裁

  (一)无责任仲裁程序的开始

  1974年2月1日生效的《纽约无责任法令》[③]第675条(2)规定:“索赔人可以此条为依据选择仲裁而开始仲裁程序。”保险监督机构根据此条颁布了11N.Y.C.R.R(补充规定)§65.7,授予了美国仲裁协会无责任仲裁管辖权。所有有关法律和医疗的索赔仲裁其仲裁程序由美国仲裁协会(AAA)规定。有关支持伤害者提起索赔的程序由1977年12月1日前适用。

  (二)《无责任法令》的修订及内容

  《无责任法令》进行了一次1977年修订。修订后的法令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1、保险监督机构根据1977年的修正案颁布了11N.Y.C.R.R§§65.16—17(1978)。这个规则和修订过的无责任法令建立了四个不同的仲裁庭(forum),每个仲裁庭限于解决特定问题:第一个仲裁庭是美国仲裁协会迅速(expedited)仲裁庭”。第二个仲裁庭是健康服务仲裁庭,所有的涉及健康服务的争端应被提交到此庭。第三个仲裁庭是保险部门仲裁庭(InsuranceDepartmentArbitration),解决“是否涉及或已经多久已到支付期”的争端(索赔是否过期或过期多长时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最终获胜的索赔人有权获得过期支付的利息和律师费用)。第四个仲裁庭是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庭,所有问题都可以在此得到解决而不仅仅包括那些分配给该庭的争议。

  2、修订后的法令规定了一种“根据监督机构颁布或批准的简化程序”的大仲裁员仲裁体系(masterarbitration),上述四个仲裁庭除保险部门仲裁庭以外作出的裁决均可以上诉到大仲裁员(masterarbitrator)接受审查。

  3、根据新法规,1988年7月1日及以后提交到保险部门的申请,依法直接将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副本)申请连同申请费用40美金邮寄到保险部门。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填完保险公司邮寄给申请人的(NYS格式NF-10)表格的背面条款拒绝其利益的方式提起申请,或者如果可以通过向保险部门邮寄另外一份仲裁申请表格(AR-1)并向提起仲裁的对方当事人保险公司寄一份副本的方式提起仲裁。如果保险部门对此事项调解不成,案件提交到美国仲裁协会,但下列情况除外:

  (1)遗留的问题涉及到改正提供健康服务费用的计算总额,不管该费用是否属于法规定颁布的表格所特别包括的内容;

  (2)争议金额低于400美元,且争议既不涉及到保险问题亦不涉及到申请人诉求之任何部分结果;或者

  (3)遗留问题涉及到支付赔偿时是否逾期?逾期多长时间?或者了的逾期赔偿利息或律师费用是否支付等事项。

  所有这些由保险部门仲裁庭决定。在不追究责任仲裁保险仲裁中,有些问题是由美国仲裁员协会的仲裁庭解决的,这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基本的经济问题,比如,损失的工资总额,发生的费用,或者健康服务费用等等。

  4、另外,1977年修订的法令补充了有关医疗和律师费用表。

  本法在1981年以美国法律第340章再次修订,生效后适用至今。

  (三)无责任仲裁程序的进行

  根据法令,AAA应该向双方当事人提供被指定的仲裁员名单,双方当事人有权就金钱问题或对仲裁结果有个人利益问题,或者偏袒不公正问题对先进人物的仲裁员提出异议。接到一方当事人附有特定理由的书面异议之后,AAA将在15天内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AAA的决定的终局的。

  保险部门仲裁庭是由各州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人员或律师组成,审理只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理,不进行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的期限为21天。此21天后作出仲裁裁决。

  有关对意外事故提供健康服务的必要性由健康服务顾问独立决定。仲裁员可以请求健康顾问以特定的领域对报告进行复议或对申请人进行检查。保险部门持有备用顾问人员名单并从中选任顾问。顾问在15天复议期内作出的报告通过AAA转交仲裁员考虑。

  仲裁员被指定后30天内必须开庭,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仲裁裁决必须在15天内作出。

  不追究责任仲裁一般附有裁决理由。AAA每个月都在其“纽约不追究责任仲裁报告”上公布裁决。

  三、新泽西州无责任仲裁

  新泽西州无责任仲裁制度与纽约州的无责任仲裁制度有些小方面的差异。该州1984年《汽车保险法补充规定》要求所有汽车保险公司向任何涉及到人身伤害保护保险赔偿费而产生之争议的当事人提供选择在AAA主持下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方式以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据此,因疼痛和痛苦而要求起诉的权利与立即补偿实际损失可以交替使用,[1,页248]证据可以随同文件一起提交,亦可在开庭时提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开庭审理案件,倘若当事人不作此要求,案件则仅进行书面审理。要求开放的当事人要求支付额外的费用。为了更快的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要求AAA的行政管理人员召开庭前调解会议。

  独任仲裁员由行政人员从本领域活动积极地操业者组成的平衡顾问委员会选择的轮流仲裁员名单中指定。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某一特定仲裁员的先进人物提出异议。如果需要迅速记录,当事人可以自行安排并立即支付速记费,每案补偿150美元,由当事人双方平均分摊。延期开庭比原定开放日期延迟不足24小时的,补偿仲裁员50美元,由导致延期开庭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根据法律,申请人胜诉的,仲裁员必须指示保险公司支付所有的程序费用,包括新泽西SC规定的提供服务小时费用表而认定的合理的律师费用。新泽西保险法还规定了对于那些不属于人身伤害保护范畴内争议的责任部分由法院进行行政管理的仲裁进行。如果仲裁标的为1.5万美元,必须强制进行仲裁,倘若仲裁标的超过1.5万美元,可以选择仲裁,这意味着在法院制度和州制度下,并行着两种仲裁制度以解决因汽车造成人身伤害而进行保险索赔的争议。

  四、无责任仲裁的性质及裁决的司法审查

  《纽约保险法》§675(2)“要求保险人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下提交无责任索赔有约束力的仲裁,即使被保险人在作出仲裁的选择后又提起申诉,也不管法律对强制仲裁的设计会带来共同的义务。这种“强制提交”被归入强制仲裁的种类。由此可见,无责任仲裁是一种强制仲裁。

  在最初颁布的时候,《无责任仲裁法令》并没有明确规定无责任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然而,像其它仲裁裁决一样,无责任仲裁裁决是可以根据《民事实践法律和规则》(CivilPracticeLawandRules)第75条进行司法审查的。《民事实践法律和规则》7511(b)(1)规定:在一方的申请下,法院如果发现该方的权利由于下列行为而受到损害,应当取消仲裁裁决:

  (i)在取得仲裁裁决时贪污、欺诈、或不当行为;或

  (ii)仲裁员不公正……;或

  (iii)仲裁员…越权…;或

  (iv)未能遵循第75条规定的程序…

  但该条最初是运用于两愿仲裁(consensualarbitration)的。如前文所述,无责任仲裁是一种强制仲裁,所以适用于无责任仲裁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比适用于两愿仲裁的审查标准要更为严格。在Furstenbergv.Aetna cas. & Sur. Co., 49 N.Y.2d 757,403 N.E.2d170,171,426N.Y.S.2d465(1980)一案的备忘录中也承认了无责任仲裁的司法审查要比两愿仲裁的司法审查标准要更为严格。[6,页1435]但应当严格到什么程度呢?

  Shand v. Aetna Ins. Co., 74 A. D.2d 442,446,428 N.Y.S.2d462,466(1980)一案明确的承认了无责任仲裁的准司法性质,“无责任仲裁仲裁员有解决出现于现存保险合同的争议的准司法权力”[6,页1441,note74]因此,适用于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标准也应当适用到无责任仲裁中,无责任仲裁的仲裁员在实施他们的准司法争夺解决权时履行着两种不同的职责:发现事实和解释法律,所以法院应象审查准司法性质的行政决定一样对这两种功能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6,页1441]确定事实适用“合理性(rationality)”标准,解释法律受“适用法律错误(erroroflaw)”标准。

  如此严格的司法审查与前述的无责任仲裁的目的是否矛盾呢?当然是不会的。因为法院在解释法律与分析成案方面明显比仲裁员更有经验,在适用法律方面,在仲裁的基础上多一重司法审查不会影响无责任仲裁的快捷性。允许不满意的当事方对仲裁员解释的法律提出异议还不如对“合理性”的解释更能拖延法院。[6,页1442]

  如果异议方确实可以证明仲裁员错误执行法律,法院能简要解释法律且要求仲裁员的裁决与法院公布的一致。所以,确保迅速的赔偿受害人和减缓法院讼累这两个目的不会因司法审查面打折扣,在强制仲裁的情况下,加强司法审查和无责任仲裁的目的是可以共存的[6,页1443]。

  六、无责任制度及无责任仲裁制度在中国

  我国2003前的各次《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依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给于赔偿。这可以说是一种无责任制度。但目前我国没有无责任仲裁制度。参考文献[1]高菲:《仲裁法和惯例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2月版,第252页。[2]郁光华:《走向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完全性无过失保险机制(上)》,?boardid=2&rootid=535&id=587&star=2&skin=。[3]OntarioLawReform Commission, Report on Motor Vehicle AccidentCompensation(Toronto: Ministry of the Attorney General, 1973)at51.[4] DonDewees, et al, Exploring the Domain of Accident Law:Taking theFacts Seriousl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6) at6.[5]参见郁光华:《走向交通人身伤亡事故处理的完全性无过失保险机制(下)》,[6]Lous I Fogel,“JUDICIALREVIEW STANDARD FOR ISSUES OF LAW IN NO- FAULTARBITRATION:THE NEEDFOR A REDEFINTION”, Alnany Law Review,Vol.46,p1414,note 1。[①]这5个州是夏威夷、新泽西、纽约、明尼苏达和俄勒冈。[②]也有译为《不追究责任汽车保险法》。[③] 也有译为《纽约不追究责任法》。[④]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私法学教授。附录一、纽约州无责任仲裁附录二、明尼苏达无责任仲裁(作者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生)(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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