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星莫少聪肖像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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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8日17:22 海峡都市报 |
本报讯备受关注的香港影星莫少聪状告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侵权一案(本报去年10月15日、今年1月19日、4月9日、4月20日、6月17日曾作报道),终于尘埃落定。 昨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广东省中山市美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多)停止对莫少聪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并在《福建日报》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 支付侵权赔偿金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254064.1元。泉州市中院认为,莫少聪请求康纳利公司和泉州新华都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康纳利和新华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性质认定有误,依法予以纠正。 康纳利和新华都 是否侵权成为焦点 二审时,新华都认为,洗发水是从康纳利公司合法购得的,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并且没有审查商品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法定义务。另外,莫先前允许美多公司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足以让其误解美多公司有权使用肖像。 由于新华都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后,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一点上:康纳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应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而康纳利公司说,自己对洗发水是否侵权并不知情,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行为上也没有构成侵权,并且作为销售者,没有义务对生产者发布的广告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终审判决 纠正原审部分认定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侵权商品标志是附着于美多公司的产品上,该商品标志属于美多公司产品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该行为系美多公司所为,康纳利和新华都并未实施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也没有与美多公司共同侵犯的故意。 而莫少聪在与美多公司和约期限届满后,从未以任何方式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并且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产品销售商对产品本身标志是否侵犯他人的肖像权负有审查义务。因此,上诉人康纳利和新华都不具有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莫少聪请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新华都虽按撤诉处理,但由于原审判决对康纳利和新华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性质认定有误,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案件回放 2000年底,港星莫少聪与广东中山美多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约,莫少聪为美多公司产品“雨倩洗发水”拍摄一辑平面广告,合同约定为2001年全年,同时约定届满后不再续约。2001年6月,美多公司又聘请莫少聪担当宣传一产品的电视广告片的男主角。2003年底,莫少聪在泉州参加拍摄工作时,发现美多公司仍用莫的肖像为其产品做广告宣传。莫即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赴泉对美多公司及新华都购物广场涉嫌侵权进行调查取证。 2004年10月13日,莫少聪将美多公司及新华都购物广场以第一、二被告告上法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04年12月1日,丰泽区法院原定开庭审理此案,因新华都购物申请追加一名被告——厦门康纳利商贸有限公司(即该产品的供货商),该案延期开庭。 2005年1月19日,丰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2005年4月8日,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决,3家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原告莫少聪肖像权的侵害行为,美多公司支付赔偿金254064.1元,新华都、康纳利公司各自承担其中5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均表示不服,向泉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N魏柳菁/骆志鹏/蔡宗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