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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0:22 大华网

  第一条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优化投资环境,规范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公用事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效能投诉中心)为汕头市机关效能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在汕头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效能投诉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全市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二)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三)调查处理本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四)承办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二)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协助调查;(三)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四)责令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五)要求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六)直接给予被投诉的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七)向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诫勉教育、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一)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命令拖延不办的;(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延误或损失的;(三)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对承诺的办事时限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理的;(四)在执行公务中,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五)执法不公、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六)以权谋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收费、罚款、摊派、检查的;(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说明被投诉机关名称或者人员姓名、投诉事项、理由等内容,一般应署真实姓名。

  第十条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不得诬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违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投诉应当受理。凡属于投诉中心应当受理的范围,投诉中心可以自办、转办、协办的方式进行受理;对不属于投诉中心受理范围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凡属市效能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市效能投诉中心必须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需要转办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机关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作出处理的,在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对署真实姓名投诉的,受理投诉办结后,投诉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投诉事项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应对转办的投诉事项进行检查、督办。

  承办单位对市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效能投诉中心。对转办的投诉处理确有不当的,市效能投诉中心有权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对转办的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承办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原件转给被投诉人,需转交被投诉单位或者被投诉人员所在单位核实、解决时,应摘要转交。

  第十六条市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投诉的受理登记、自办、转办、督办、反馈、回复和归档立卷等工作,做到及时、恰当、正确、规范。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效能告诫;一年内两次被诫勉教育的,予以效能告诫并调离岗位;一年内两次被效能告诫的,予以辞退。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五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给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辞退处理的,由市效能投诉中心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被投诉人员的职务任免机关依法办理辞退手续。

  凡被辞退处理的人员,本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五年内一律不得录用。

  第十九条效能投诉处理结果,作为行政机关、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和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效能评估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各区(县)应成立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机构,并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办法。

  中央、省驻汕国家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机关效能投诉处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8日起施行。(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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