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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解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1:22 法制日报

  涉警信访有了操作程序

  本网记者 孙春英 翟惠敏

  今天,公安部颁布并正式实施《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在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就《规定》本身的内容和特色作了说明。

  局长接访日已成制度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地级、县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公安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解读:公安机关不仅尊重保障群众的权益,还要方便群众来信来访,不仅可以到派出机构信访,还可到县、市、省公安机关信访,不仅可以找公安信访部门,还可以找局长。《规定》第六条明确要求市(地)县公安局今后要建立局长接待日制度,直接处理信访问题。公安机关的大门要永远为群众敞开,各项规定要公开,工作程序要“阳光作业”,方便服务群众。

  “三级终结”复核制并可听证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举行公开听证。

  第二十七条:信访人对县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地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对地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答复向地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公安机关提出复查请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复查完毕,提出复查意见,书面答复信访人。

  对省级公安机关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请求。

  解读:《规定》对比过去的《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更加完善规范。如,为保障群众充分的信访权益,过去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复核终结,现在增加为“三级终结”,多了一级复核机关的一个台阶。“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即通过开放式的听证程序解决重大疑难事项。

  过去的接访与受理多是口头答复,现在规定每个环节都必须用书面文字告知信访人,并作为程序性的规定固定下来。

  信访工作上推下卸要追责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解读:公安机关的职能中既有刑事执法又有大量行政执法,作为行政权的核心就是责任,过去由于责任不明确,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够,以致在信访工作中造成上推下卸、互不负责的现象。

  《规定》总则中第八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渎职、失职行为,要追究责任。即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从而建立起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事项的发生。

  对信访接访作出双向规范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信访活动中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规定》总则中要求公安机关及民警对信访人员不得推诿、拖延,不得刁难打击报复。第六章规定了接访机关和信访人的法律责任。信访人须依法信访,接访人要依法接访。即用法规作出双向规范,以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公安信访新秩序。

  《规定》五项具体内容体现在分则和附则中。一是提出了公安信访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二是明确要求,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县级公安机关要设立专门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专职人员;还明确提出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所担负的九个方面的职责。三是进一步细化了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回告、复查、复核、督办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提出了有较强操作性的具体工作程序。四是明确了公安信访工作机构对同级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下级公安机关行使督办权的七种情形。五是明确提出了容易引发信访事项的五种行为,并明确要求对这些行为以及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北京8月18日讯(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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