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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纹鉴定锁住飞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2:19 中国宁波网-宁波晚报

  记者屠传宏通讯员苏坚

  宁波晚报讯镇海法院前日审结一起大胆“飞贼”疯狂盗窃居民楼住户财物的刑事案件。尽管“飞贼”坚持“零口供”,但法院还是以指纹鉴定等铁的证据,不容他逃避应有的惩罚。“飞贼”谢毛毛被法院判决犯有盗窃罪,处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

  “飞贼”谢毛毛是一外地来甬青年。从前年1月19日到去年10月期间,他仗着身手敏捷,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北仑、镇海等地,采用爬窗、攀爬阳台等手段,先后到居民楼入室盗窃共计价值4.3万余元的财物。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指纹比对等侦查手段将他抓获,但狡猾的他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上法庭受审一直拒不认罪,坚持辩称自己没有去过被指控的9起盗窃犯罪的案发现场,辩称自己没有实施被指控的盗窃犯罪。

  镇海法院审理后认为,侦查人员在9起盗窃案的现场均依据合法程序提取了现场指纹(手印),然后依据专业技术进行鉴定,通过将现场指纹与谢毛毛的指纹进行比对,得出“二者指纹相同部位均有相应的细节特征,且特征的形态、数量等相吻合(一致),二者指纹具有本质的同一”的结论。法院据此认定案发现场指纹是被告人谢毛毛所留,即被告人谢毛毛到过上述盗窃现场,被告人谢毛毛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合。因为还有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法院在被告人谢毛毛未作出有罪供述(即“零口供”)的情形下,以形成证据链的间接证据来认定被告人谢毛毛实施了盗窃犯罪,依法宣判。谢毛毛这名胆大“飞贼”在铁的证据面前,最终只好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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