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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签购销面粉协议 诈骗数万元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9日15:31 宁夏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尤兆林)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假姓名与企业签订购销面粉协议,骗取企业面粉价值达5000元;虚构事实,取得他人信任,骗取企业合法财产价值达39100元。8月15日,平罗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03年5月7日,被告人张某假冒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张文某的身份,与平罗县某

面粉厂签订购销200吨的面粉合同,单价每斤0.79元,总金额31.6万元。合同签定后,张某从该某面粉厂拉走5吨面粉,价值7950元。张某付2950元,剩下5000元以张文某名字给面粉厂打了一张欠条。张某将面粉拉到银川销赃后,得赃款挥霍。随后,张某称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以面粉质量不过关,以及其他人插手面粉生意为由,拒绝按合同履行平罗县某面粉厂已经加工好的30吨面粉。同时,张某骗该面粉厂厂长李某,称自己有关系,能帮助面粉厂销售面粉。5月22日,该面粉厂在张某的要求和安排下,将15吨面粉送到银川市看守所附近一工地。张某安排刘某假冒该工地的负责人,谎称要将这批面粉销售给刘某的工地。面粉拉到后,将面粉卸到张某让刘某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张某将面粉以1万元出售。张某将其中的8000元让刘某转付给李某,并由刘某给给李某打一张16600元钱的欠条。张某得赃款2000元并挥霍。5月26日,张某又以帮助该面粉厂销售面粉为由,让杜某以马某名义假冒永宁县某局职工,称马某能向永宁县各砖厂销售面粉,骗取李某信任。李某将价值22500元的13.75吨面粉,送到永宁县109国道旁被告人张某事先租好的出租房内,由杜某以马某名义给李某打22500元的欠条一张。张某将面粉出售,给杜某3000元好处费,携剩余赃款逃跑,后在甘肃省被抓获。新闻来源:法治新报 责任编辑:马江 田丽 实习生:马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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