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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员工应该享受探亲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8:4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 朱锐

  【金陵晚报报道】严先生和妻子在湖南读完研究生后,双双留在了家乡长沙,在当地的一家科研机构搞科研。由于业务接触,2000年时,严先生被南京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相中,高薪聘请严先生到该公司做科研主管。严先生与外资企业签订了8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平时工作繁忙,在南京工作了一年多,也抽不出空回家探望妻子。

  “五一”前夕,严先生找到了总经理:“我想回长沙看看妻子,顺便把‘五一’假期和今年的探亲假一起休完再回来上班。”

  还没等严先生说完,总经理就一脸诧异地望着他:“探亲假?什么探亲假?我们是外资公司,没有国有企业中那些乱七八糟的假期。本公司只遵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所以公司内没有探亲假这一说!”严先生看到总经理态度非常坚决,也没敢再继续要求。

  回到长沙老家的时候,恰巧岳母生病住院,为了尽孝心,严先生打了电话和总经理说明情况,在长沙老家一共呆了30天才返回南京,本以为领导会参照探亲假给予照顾性的假期,结果没有想到单位对他按照事假做了处理,并扣了工资。

  严先生越想越不服气,“国家有规定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单位不执行就已经让我很恼火了,本以为出于情面考虑,单位对我这次的特殊休假不予计较,没想到反被扣了工资。我现在糊涂了,难道外企就不用执行国家的规定,外企员工在享受国家待遇上就成了二等公民?”

  到底外企员工能否像国企职员一样享受探亲假,带着严先生的疑问,记者咨询了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肯定的。

  劳动部门专家指出,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各种劳动法律的总称,它既包括《劳动法》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单项劳动法律、劳动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等。企业遵守劳动法的含义,不是指狭义地只遵守《劳动法》,而是指应广义地遵守各种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严先生所在公司的总经理认为,既然《劳动法》中没有规定探亲假,企业就有权决定不给员工探亲假待遇,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尽管《劳动法》中未对探亲假作出规定,但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这一劳动行政法规中规定:凡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严先生所在的外资公司,显然属于上述法规调整范围之列。

  另外,劳动部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外资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而严先生又完全符合法规中享受探亲假待遇的条件。

  所以,该公司应该让严先生享受探亲假待遇。按事假处理的做法是非法的,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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