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一本著作14篇论文涉嫌全文剽窃(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0日09: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有学者认为,开展学术批评引发的司法诉讼现象日渐增多,学术问题有不同看法和争论,只能通过学术讨论和争鸣来解决,靠司法诉讼来判定学术真伪同样会把学术问题复杂化

  本报记者 刘彦广
一本著作14篇论文涉嫌全文剽窃(图)
天津语言学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左)和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谭汝为教授在认真核查《求是集》内容。马友摄

  8月16日,一场特殊的官司在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起源于2004年7月,天津市语言学会在学术批评网上发表文章,指斥天津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沈履伟在申报教授职称中弄虚作假,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中剽窃他人已发表的论文10余篇。同年11月,沈履伟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天津市语言学会告上法庭。2005年5月,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天津市语言学会的做法构成对沈履伟名誉权的侵害,责令其赔偿沈履伟精神损失费1000元,并在学术批评网上刊登声明,向沈履伟赔礼道歉。对于法院的一审结果,天津市语言学会表示不服,依法提出上诉。之后,230多名教授学者联合签名,要求人民法院更改判决,还学术以公正。

  为评教授多篇文章涉嫌剽窃

  2003年下半年,天津市语言学会收到举报:天津市外国语学院文化学院副教授沈履伟为申请正教授职称,在其出版的论文集《求是集》中严重抄袭。

  语言学会经调查,认为举报属实。《求是集》中有13篇论文是他人曾经公开发表的。其中包括:吴云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3篇,成其圣与董志广联合署名的2篇,董志广独立署名的7篇,以及封野独立署名的1篇。

  据此,天津语言学会常务理事2004年7月3日全体会议一致通过:《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老师沈履伟〈求是集〉的剽窃问题》,并以“致天津市有关领导和天津外国语学院公开信”的形式,发表在学术批评网上。

  天津语言学会会长、南开大学教授马庆株介绍,《求是集》的剽窃是不断发现的。而且有一个过程,最初发现2篇与人家雷同,沈履伟就说这两篇是合作的;发现10篇雷同,沈履伟就说这10篇是合作的;发现13篇雷同,沈履伟又说这13篇是合作的。

  2005年8月7日,天津语言学会秘书处又公布了新的查证结果,称除了已被揭露出全文剽窃的13篇论文之外,现已查明———《求是集》中的《吕惠卿论》(11000字),系全文剽窃著名宋史研究专家周宝珠教授的论文《略论吕惠卿》。

  问题文章有20多年前发表的

  周宝珠教授的这篇论文是1980年10月提交在上海举行的中国宋史研究会成立大会的论文,后收入由邓广铭、程应镠两位先生主编的“中华文史论丛增刊”《宋史研究论文集》。沈履伟把周宝珠先生这篇论文的正文只字不改地全文照抄。

  周宝珠教授是著名的历史学家,曾任河南大学历史系中国古代史教研室副主任、河南大学宋史研究室副主任。他得知自己撰写的论文过了二十多年后被人剽窃之后,十分气愤,为此他写出证明材料:“我不认识沈履伟这个人,他的文章《吕惠卿论》(载《求是集》P243-255),是抄本人的论文《略论吕惠卿》(发表在邓广铭、程应镠主编的《宋史研究论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1月)。”在周宝珠的亲笔签名下方,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签署意见:“周宝珠先生是我院宋史研究专家,情况属实,特此证明。”并加盖公章。

  至此,天津市语言学会认定沈履伟《求是集》一书已被查出全文剽窃他人公开发表的论文14篇,字数超过11万字。

  原告:是合作非剽窃

  至于对《求是集》是否剽窃,沈履伟解释,这本书出得确实是有瑕疵,因为这些文章都是自己当年与他人合作过的成果,如果出书时写上合著或是编著就好了。沈履伟说,自己当时在韩国任教,为了申报正教授职称,决定出一本论文自选集,由于不方便回国,就留下书稿,让妻子代为处理。妻子不了解情况,所以就写成了自己“著”。

  在沈履伟的这本论文集中,有12篇均是董志广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以前发表的。董志广,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沈的大学同学。沈说,董志广以前发表这些论文都是他们两个人讨论过的,沈履伟还为董查找过一些资料。但是当时发表的时候,并没有署上两个人的名字。

  董志广在法庭上出据证言“天津外国语学院沈履伟老师与我自1984年以来一直有很密切的学术联系。我们曾合作创作多篇作品。对于2003年沈履伟老师出版《求是集》收录我们过去合作作品一事,我是知情的,并且完全同意和支持。”江苏警官学院的封野也提供了相关文章的“合作”证词。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在撰写批评文章前,已知原告《求是集》涉案13篇论文的作者是谁的前提下,应向董志广进行核实、了解,认定原告“剽窃”他人作品,内容明显失实。此外,被告撰写的批评文章,言词中有侮辱原告人格的内容,被告的文章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被告:“合作”理由站不住脚

  天津市语言学会对沈履伟坚持的“合作”说法以及相关证人证词有悖逻辑的漏洞提出质疑。董志广发表论文时,自己署名;申报职称时,明确为独立完成;多年后交给沈履伟出书,又由沈履伟个人署名。《求是集》中,每一篇论文都不标明出处,书中又无“序言”、“前言”、“后记”,更没有一句写明“合作”或致谢之类的内容。经过一次又一次揭发,沈、董二人才声言系“合作作品”。这是明显违反学术规范的不端行为。

  在判决书中,董志广称“关于他与吴云、成其圣的合作问题,沈履伟并不知情”,为什么《求是集》沈履伟自己署名,却把原作者吴云、成其圣抛开?

  马庆株向记者分析说,封野称2000年以后与沈履伟相识,那么他在1998年将其独立完成的博士论文中的一部分公开发表,可见此文与沈履伟毫无关系。

  天津市语言学会秘书长、天津师范大学谭汝为教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和放弃。因此,董志广向沈履伟转让著作权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将其作品许可他人使用,不包括属于人身权的署名权,因此,封野没有权利将属于自己人身权的署名权转让给沈履伟。

  学术界专家意见

  黄安年(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学术交流网主持人):学术批评所引起的争议和非学术问题的激化引发诉讼司法的现象日渐增多。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学术界、教育界、司法界的认真思考。我们知道学术问题的不同看法和争论,客观地说或者一般地说,只能通过学术讨论和争鸣来解决。靠司法诉讼来判定学术真伪同样会把学术问题复杂化。因为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学术因素已经让位于司法因素。我们的司法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需要对由学术批评引起的学术纠纷的案例有更多的了解、熟悉和研究。

  郑永流(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主编):学风问题或者学术批评的问题,最终裁决机构应该控制在谁手里,在短时间内,我们法律诉讼规定是有时限的,不太可能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一个很公正的审判。我觉得更多的应该由我们行业内部来裁决。(来源:广州日报)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