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们拿什么来拯救民营消防队(时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05:42 人民网-江南时报

  报纸上有一篇新闻,一看题目就使人大惑不解:“吉林首支民营消防队面临生死困境”。消防队也能“营”,而且是“民营”?如此,世界上还有政府提供的公共福利产品吗?(据8月20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笔者认为,问题的本质是消防这种社会公共福利产品,应该由政府无偿提供,而不应该实现民营,更不能视同民营企业那样可以有赢利。即使由于实施上的难度,有了民营消防

队,其实际支出也应由政府进行补贴。那么,《消防法》是怎样规定县乡政府和居民的具体责任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这些规定就出现了两个不平等:一是城市和农村的不平等。城市发生火灾,其全部救灾费用都是由县财政甚至是国家埋单的(消防队是现役军人),镇政府则由自己财政埋单,乡村变成了由村民自己支出劳务了。二是城市居民和农民的不平等。城市居民的消防安全工作可以由专业的消防队负责,而农村发生火灾只能由本村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扑救。这就是说,县政府提供的消防服务只提供给城市居民,而与广大农村和农民无关;乡、镇的消防工作由本级负责,农民则由自己负责:自己组织消防队伍,自己平摊所需费用。

  《消防法》的上述规定是过去长期存在的社会现实在法律上的反映,就是整个国家以城市为中心,以牺牲农村、剥夺农民为代价,营造城市的繁荣“盆景”。这样一种思路在胡总书记作出“两个趋向”的判断之后,已经显得很不合时宜,阻碍全面小康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因此,在一切领域都要坚持公共财政面向全体公民的原则,歧视农民的做法应该得到清算和纠正。需要指出的是,存在剥夺和歧视农民思想的法规决不只是一部《消防法》,最近修改《义务教育法》的呼吁———通过完善教育投入机制,促进教育的公平和均衡发展,其实质也就是要求在教育投入中纠正歧视农村的做法。因此,应当对含有歧视农民内容的所有法律进行清理,以便在适当的时候修改这些不适当的条款,使法律更符合我国的社会实际和历史进程。

  《江南时报》 (2005年08月21日 第二版)

  作者:盐城 殷国安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