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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2元车费动刀子 刺人重伤判4年赔七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2:3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四川记者 刘涛 通讯员蓝剑庆元):为了2元车费钱与他人发生纠纷,并用刀将他人腹部刺成重伤,结果不但没有逞到“威风”,反而既赔了钱又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作出刘昌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受害人郑富均经济损失7310.40元的一审判决。

  2003年9月5日上午11时许,宜宾县古罗镇刘昌介在该镇一店子门口,与被害人郑富均

各自将自己驾驶的摩托车停放在该店子门口。郑富均将车停下后去买烟,刘昌介到郑富均驾驶的摩托车处,将郑富均摩托车上的火花塞取下,郑富均买烟回来发现后,叫刘昌介归还火花塞,刘昌介以送了郑富均的亲戚,尚欠二元钱车费未付为由,拒绝归还。郑富均将自己的摩托车推去放好后,便转去扯刘昌介摩托车上的反光镜,将反光镜弄烂,刘昌介与郑富均发生抓扯扭打,刘昌介用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向郑富均腹部刺去,将郑刺伤。郑富均受伤后,在宜宾县观音镇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郑富均腹部损伤属重伤,系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刘昌介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犯罪行为给郑富均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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