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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签字调换田土 殴打伤人赔偿六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2:44 国际在线

  国际在线消息(驻四川记者 刘涛 通讯员蓝剑庆元):调换田土应尊重双方意愿并不能违反有关规定,以重新签订调换田地协议为由,强迫他人签字,遭拒绝殴伤他人应当赔偿损失。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邓纯友、邓世平、邓卫东赔偿龚燕、黄维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6378元,案件诉讼费按责任大小分担的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服判不上诉。

  2004年1月23日下午,宜宾县普安乡民兴村邓纯友到同村组黄维英家与其夫龚泽友协商,重新签订调换田地协议,因黄维英、龚燕母女不同意协议内容,并将协议撕毁,邓纯友便纠集邓世平、邓卫东等人到龚家对龚燕、黄维英及其家人进行殴打,致龚燕、黄维英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黄维英头皮挫伤,腹部、左上下肢软组织伤;龚燕头皮挫伤,右肩、上腹部软组织挫伤,脑积水。二人住院11天,分别用去医疗费1412元和1813元。

  龚燕遵医嘱到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手术治疗,诊断为:蛛网膜囊肿,头皮挫伤。住院59天,医疗费14252元。经法医鉴定:“龚燕在宜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和医疗时限基本合理;龚燕的蛛网膜囊肿在2004年1月23日头部损伤之前即已形成,但此次损伤可使病情加重,为诱因,应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存在,引起纠纷的发生,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由邓纯友、邓世平、邓卫东承担黄维英损失的80%,即1423元;黄维英承担损失的20%。按责任大小承担龚燕在县市医院的损失49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来源:国际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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