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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1日19:1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毛晓梅)为加强保险资金债券投资管理,丰富投资品种,优化资产结构,有效分散风险,中国保监会日前正式颁布实施《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这是保监会进一步推动保险投资结构转变,提高保险投资证券化程度,增强保险投资核心竞争力,促进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保险资金债券投资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办法》全文分总则、政府债券投资、金融债券投资、企业(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控制、监督管理和附则七个部分。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从事债券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债券投资适用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各类发行人依法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办法》系统整合了现行保险债券投资政策,重新划分了债券类别,增加了新的投资品种,调整了具体投资比例,并为资产支持证券等新产品投资留下了空间,体现了监管部门推行积极、开放投资政策的理念。

  《办法》以风险控制为核心,通过制度层面控制保险资金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也体现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的变化。一是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债券的资质条件,突出了债券的担保和信用评级,从源头上防范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二是实行债券投资比例差异控制,投资国家信用债券可自主确定投资比例,投资有担保、评级高债券的比例高于资质条件差的债券,充分体现了扶优限劣的原则;三是建立债券投资第三方独立托管制度,通过发挥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防止出现债券资产挪用风险;四是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风险评估系统,对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根据信用状况变化调整投资比例;五是强调保险机构投资债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将限制或暂停债券投资资格,依法给予处罚。

  《办法》在总则中即明确,“保险机构应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要求、保监会监管标准,制定资产战略配置计划和投资策略,自主配置债券资产,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保险机构应按保监会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独立托管债券资产”;“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管理政策和规定,适时调整债券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依法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目前保险机构可投资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及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其他债券。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可投资的金融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定期债务、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企业(公司)债券投资管理”。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和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债券市场已成为社会直接融资的重要场所。保险机构作为较大规模长期资金的持有人,逐步成长为债券市场上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对推动债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3月,保险债券投资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的48.6%,首次超过银行存款,成为最大的投资品种,资产结构实现了战略性转变。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对此表示:“这是由保险投资特性决定的,也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保监会颁布《办法》,可以有效地引导保险机构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扩大债券投资,提高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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