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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百出“调节表”难讨10万欠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0:3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通讯员迈庭金陵晚报记者毛蕾“我认为,这个‘账目调节表’根本就是假的!”6月14日上午9点,庭审刚刚开始,坐在被告席上的代理律师王春林便语出惊人,直指原告律师提供的唯一关键证据是“伪证”!

  

  今年4月,南京栖霞法院受理了一起货款纠纷案,原告辽宁丹东塑料一厂(下称塑料厂)要求南京容光达电子公司(下称电子公司)归还10万余元货款及利息。而塑料厂代理律师陈进(化名)提供给法庭的唯一证据,就是这张盖着电子公司公章的“往来账目调节表”,并称“调节表就是双方都认可的对账凭据,就是欠条。”第一次开庭,电子公司的代理律师王春林就对这份证据表示质疑,公司从未以调节表的形式与其他单位对账,塑料厂怎会有这种调节表?“可就连王春林也不能否认,调节表上面盖的电子公司财务章货真价实,这表又怎么会是假的呢?”这让主审法官沈小军一时难以定夺。法官宣布6月14日再次开庭,再给双方一次举证机会。再次开庭在即,法官突然发现一个重要问题。

  

  6月14日,王春林再次针对“调节表”的真伪“发难”。沈法官不动声色,一边让王春林继续针对“调节表”上有公司财务章的原因进行举证,一边静静观察陈进的反应。“陈进曾经是电子公司的法律顾问,还以公司清欠办主任的身份,替公司处理对外经济纠纷,有机会接触到包括公司财务章在内的财务资料。”为了证明上述内容,王春林还请来了电子公司两位财务人员出庭作证。两位证人均证实,陈进曾为电子公司提供过多年的法律服务。其中一位证人还提到:“2000年陈进曾在电话里提到,公司欠他代理费,他要搞我们公司”。证人退庭后,法官开始针对两份“调节表”上的疑点向陈进发问。审:第一份调节表,塑料厂是和电子公司什么人进行对账的?陈:回忆不起来了。审:调节表是何人书写?何时加盖的公章?陈:不清楚。审:为何财务凭证上有涂改,是何人涂改的?陈:是更正不是涂改。谁涂改的不清楚。……对王春林的发难,陈进没有任何正面回应;有关“调节表”的细节,他也全都答不上来。法庭因此认为陈进提交的两份调节表都有重大问题,提示他必须提供其他的财务凭证,并要证明调节表的真实来历。

  

  6月24日下午,栖霞区人民法院迈皋桥法庭对该案进行了第三次开庭。陈进仍是两手空空,拿不出任何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调节表”上会有这么多的瑕疵。法官当庭判决:“出于谨慎及善良的考虑,本庭无意于当庭认定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出具伪证,不过原告代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债务的存在,故驳回塑料厂对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记者注意到,宣判时法官特意在“伪证”两字上加重了语气,却没有将这两个字写进判决书!为什么?昨天,沈小军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经过三次庭审可以确认的事实是:第一,陈进确为电子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第二他提供了加盖电子公司财务公章的“调节表”,但表格上错误百出,他却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若将这些全认定“巧合”,显然不合情理。为什么没有在判决书上最终认定陈进作伪证呢?面对记者的追问,沈法官说,一份证据效力很强的证据没有被法庭采信,这本身就说明法庭已经对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不过要认定作伪证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目前法庭掌握的直接证据尚有欠缺。但这并不表明“作伪证也没事”,因为所有查明的事实已经写进了判决书,电子公司既可以向律管部门投诉、也可到公安机关报案,这份生效的判决书都是极有力的证据,任何人都不能无视。据悉,陈进作为败诉方的代理人没有上诉,判决已于近日生效。(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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