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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深州:城管手握"政府令"上路查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1:38 法制日报

  城管手握“政府令”上路查车

  本网讯 吴艳霞李海菊外地货车只要在河北深州市市区通行,就可能受到20至100元的处罚,而进行处罚的主体居然不是交警,而是当地的城管大队。城管队员执法的依据,则是7年前深州市政府出台的一个政府令。

  一车牌号为冀T093××的司机向媒体投诉:8月3日晚,他开车在深州市区通行,被城管工作人员拦下,罚款100元,执法人员出具了盖有“深州市建设局收费专用章”的“河北省罚没财物定额统一收据”,在罚没理由一栏里填写的是“闯禁行”。

  16日,深州市建设局局长刘双月、主管副局长代景尧、城管大队大队长卓登云就此向媒体解释称:城管上路查车属于合法行为,他们向记者出示了深州市1998年颁布的市政府1号令———《深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其中第三条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20至100元罚款……7、外地大型货车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行驶的。”

  据解释,1号令的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河北经贸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王明刚分析说,县级市的市政府令只能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这个政令与道路交通管理法冲突,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解除。城管查车,属于一种越权行为,这种处罚形式也违法,盖有建设局章的罚单是不能进行交通事故处罚的。

  执法资格须有法律授权

  张魁兴

  外地货车只要在河北深州市市区通行,就可能受到20至100元的处罚,而进行处罚的主体居然不是交警,而是当地的城管大队。城管队员执法的依据,却是7年前深州市政府出台的“政府令”。

  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车辆禁行区,也可以对违规车辆司机进行处罚,但是规定应该公平公正,不能含有歧视性,并且应由有执法资格的交警、路政人员进行处罚。《深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但因为是政府发的,竟成了执法的“依据”。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只有交警、路政才有查车的权力,然而深州市随便一个政府文件就改变了执法主体,而且“外地大型货车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行驶”就可能受到20至100元的处罚,这种缘于地域本位的规定,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规定凡与现行法矛盾或不协调的规定都应作废或予以修改。即使没有作废或修改,在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前,7年前出台的《深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违法规定也应该予以清除。遗憾的是,在深州市这种违法的“政府令”不仅没有废除,而且还在发挥“威力”。

  没有规矩就没有方圆,没有守法的政府也不可能有法治国家。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立法进度,各种法律正趋于完善。但是,法律不是摆设,如果完善的法律落实不了,或只让百姓遵守政府例外,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永远也无法实现。时至今天,《深州市城市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违法规定还没有清除,还在公然施行,“政府令”继续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治国任重道远,依法治国更应从政府做起。(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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