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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案”将可异地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15:35 扬子晚报

  北京讯 我国实施15年的《行政诉讼法》有望明年启动大修程序,有关修改建议稿近日已形成。昨天,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诉讼法委员会同全国人大法工委等部门的有关专家就《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进行讨论。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诉讼法室主任李援透露,此建议稿已经提供给全国人大法工委,目前还处于收集各方意见的汇总阶段,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五年内政府有可能启动《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修改建议稿由现行法律的75条扩充为198条。在基本原则中新增了司法最终裁决原则,规定法院对行政争议行使最终裁

决权。

  政府文件要受司法审查

  修改稿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意味着政府文件将纳入司法机关的审查范围。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提起诉讼。而修改稿提出,公民可以就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说,由于个人起诉不一定代表民意,在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之前,将先由检察院代表民意提起公益诉讼,公民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检察院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起诉。

  公民可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建议稿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公益行政诉讼。

  这一条是新增规定。公益诉讼是为了纠正公共性不当行为,而某些不当的公共性行为可能与提起诉讼的人并不存在个人利益关系,因此需要赋予检察机关、社团和普通民众在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的起诉资格。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应当是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了防止有的检察院怠于行使,又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后检察院不提起的,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

  告县官不由县法院管辖

  修改稿规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被告在同一个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申请其所在地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最邻近区域的法院管辖。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使得地方政府的法外干预严重影响行政审判的独立和公正。建议稿通过提高审级、指定管辖等方式,试图解决基层法院遭受外来干预等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须上庭

  修改稿提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诉讼代表人必须出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出庭的,须经人民法院同意。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

  不履行判决可处藐视法庭罪

  为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建议稿首先规定了告诫程序: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当先为告诫,确定适当期间并通知义务人在此期间内履行义务。该期间不得超过30日。逾期仍不履行者,强制执行。其次,增加了督促履行的手段,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100元至5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建议稿进而确立“藐视法庭罪”,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对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公务员不服处分可诉讼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建议稿没有保留这一内容。这意味着如果公务员不服从单位处分,或者因公务员录用发生纠纷,以及教师对职称评定不服的,将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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