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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方立法取得重大成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2日20:1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海口八月二十二日电(记者顾时宏)记者从今天此间召开的海南省人大工作会议上获悉,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共审议通过批准地方法规二百九十九件,为海南体制创新、扩大开放立下汗马功劳。

  据介绍,这二百九十九个地方法规现行有效的有一百六十三件。海南建省初期,该省人大以经济和行政管理立法为重点,将中央给予海南经济特区的优惠政策上升为法规,使其

规范化、稳定化,如及时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公司条例》,使股份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在海南率先以法规形式确立。外商投资条例、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规定及外汇、货物进出和市场准入等优惠政策上升为法规,促进了海南招商和引入需求。

  为把海南的改革成果以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该省人大常委会及时制定和颁布了《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率先全国运用股份制形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率先对国有企业资产实行委托运营或授权管理,这些改革被专家称为“海南模式”。

  从一九九三年至今,海南省人大围绕增创体、法制优势,特区立法进入从单项突破到整体推进的时期,逐步建立起具有海南特色的市场经济法规框架。为扩大开放,该省先后制定了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审批内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试行办法等法规,通过立法形式确定的企业直接核准登记制度、项目业主股份制度和直接申报纳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借鉴国际惯例制定的《海南省旅游条例》,率先实行“国民待遇”、“落地签证”等制度创新,使海南成为中国关注的焦点。

  为加快海南热带高效农业的发展,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无公害瓜果菜保护条例》,在全国率先把无公害农业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出台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海南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等十四个保护自然生态的法规。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汪啸风在今天的会上称,建省以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把立法同海南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用好用足了经济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海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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