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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应从中吸取教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01:11 东方早报

  担任过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的一位专家说,依据有关规定,“下列用房应有自备电源供电,如监护病房、其他必须持续供电的精密医疗装备等”。

  他说,作为综合性医院,除应配备“失压延时装置”,避免电压波动及失压导致的停电事故外,还应当及时启用“双电路”电源,或在无法及时启用另一路电源的情况下,在监护病房等重要地方及对呼吸机等重要医疗设备配备或安装备用电源。

  如果电力部门确认当时第五人民医院所在的线路网没有停电,而仅仅是人为原因导致30分钟停电;医院的监护病房、呼吸机均未有自备电源供电,处于停止工作状态,医院存在过错是肯定的。

  一位从事急救工作的医师介绍,一旦呼吸机因为电路原因停止工作,在场的医护人员正常的操作流程应该是立即断开呼吸机,用人工抱球呼吸器对患者进行抢救。如果失去了最宝贵的前十分钟的抢救时间,那么患者生还的可能性很低。

  有专家认为,如果停电后医护人员未立即脱机,也未及时进行辅助人工呼吸,导致延误抢救时间,那么患者死亡与其行为有一定关系。但他也指出,从鉴定角度来讲,确认这些细节还存在一定困难,因为患者死亡之前的基础疾病也可能导致死亡,但医院应该从中吸取教训。

  之前我国也曾有类似案例。虽然当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没有认定医疗事故,但是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成立的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即“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判定了医院必须进行赔偿。在这起事故中,可以看出第五人民医院的停电与患者所受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医院应该负主要责任。”一位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的律师说。

  至于医疗保险的数额问题,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由家属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然后根据具体的规定得到相应数额的赔偿。对于医院和家属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专家表示由于不知道具体的细节,无法判断是否合法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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