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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困境突围须依法市场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券商出路一靠市场化,二靠法制建设

  要对证券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造,允许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在证券公司中持股,或者组建民营证券公司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应当要求券商公开披露更多信息,让投资者更早地对券商有所

了解

  本网记者 周芬棉

  近年来,券商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近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证券公司创新与发展研讨会上再次强调,“力争两年内基本化解券商现有风险,同时有效防范新的风险”。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庄心一也告诫券商们,称证监会将建立证券公司资本、负债等明确的标准,整改后达不到标准的证券公司将退出市场。

  券商的问题又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记者为此专访了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北京大学特聘教授陈志武先生。

  陈志武说,中国券商的出路一靠市场化,二靠法制建设、靠执法独立公正。前者是产权制度和激励层面要做的事,后者是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问题,两个方面相辅相成。

  市场化是券商的根本出路

  有调查报告显示,证券公司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证券市场自恢复以来,在所有受到各种处罚的证券违法违规单位中,证券公司仅次于上市公司,名列第二位,再犯率是25%,有的还是一犯再犯。而且,有不少证券公司的高管承认,受处罚的只占很少一部分,有相当多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者发现了没有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个比例大约在72%。这些数字揭示的实质就是,证券公司违法严重,但受到处罚的少,再犯的多。

  陈志武认为,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不到位。证券法以及相关的刑法与民法条款对证券经纪人、从业者有许多明确规定,证监会的条例也有详细处罚规则,但为什么证券公司没有受到相应处罚的违规行为居然高达72%?陈志武分析说,这大概是因为证券公司和地方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证券公司从结构上看是按公司法组建的股份制公司,但大多数股东都有国资背景,并且往往是地方政府的保护对象。一旦其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受到追究的时候,就会有人说情,使得监管部门难以处罚,公检法也难以行动。

  陈志武说,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就要对证券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造,允许民间资本、私人资本在证券公司中持股,或者组建民营证券公司,开展充分的竞争。政府在证券行业只能做裁判。

  他说,从世界范围来看,证券市场真正做得比较规范的国家中,没有哪个不是以私营证券公司为主的。而且,按照世贸组织协定的要求,外国证券公司进入中国只是迟早的事,我国证券公司的现状无法与其竞争。因此,走市场化、走证券公司民营化之路是券商发展的根本出路。

  法制严密性是券商发展的有效措施

  陈志武说,从大的方面讲,证券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是整个证券市场的基石。以前,一些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资金,这违反了证券经纪公司最起码的诚信准则,松动了中国证券市场得以发展的最基本基石。这些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该关闭、合并的就应该关闭或合并。

  其次,证券公司还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陈志武说,现在出问题的券商有多少是从问题一开始就被发现的?几乎所有的问题券商在被发现时,其问题都是已经大得无法挽救了,动不动就是几十个亿、上百个亿的问题。这说明这些问题被揭露得太晚,投资者对其知情得太晚。在某种程度上,证券公司也是一个公众公司,因为有很多人把钱委托给他们管。如果券商出了问题,比某一个上市公司造假所造成的危害更大,风险太高,可能会影响国家金融安全。所以,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应当要求券商公开披露更多信息,向证券市场披露,让投资者更早地对券商有所了解,不至于到最后才知一二。

  据了解,现在被要求公开披露的券商是很有限的。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上市券商,有两家,即中信证券公司和宏源证券公司,它们属于上市公司,按照法律及交易所的规则,定期进行披露;另一类是某些券商在银行间拆借市场交易时,按要求必须披露其资产负债表,但这种披露是有局限性的,只有参与拆借的金融机构知情,外人不知;另一类就是开展创新业务的券商,应当披露相关信息,但这种披露也是有局限性的。本网北京8月22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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