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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变更登记被撤销 青岛国际学校控制权之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2 法制日报

  青岛国际学校控制权之争

  特稿

  青岛国际学校是美国泛亚基金会于1998年在中国设立的、专门培养在青外国子女的独资国际学校。

  2002年2月,突如其来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风波,让投资方同作为其行政主管方的青岛市教育局打了一场历时两年、经过三审、被写入省高院工作报告的行政诉讼案。由此,再次引出社会办学中,教育行政部门这个“婆婆”该如何当的法律问题。本网记者徐强

  8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教育局下发《关于撤销核准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8个月前作出的再审判决。

  典型案例:写入省高院工作报告

  今年1月19日,山东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山东省高院院长尹忠显所作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一起行政诉讼案——“原告美国泛亚教育发展基金会以我省某市教育局教育行政登记变更不当为由诉请人民法院撤销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基金会在美国及美籍华人社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否正确妥善处理该案事关我省的法制形象。省法院经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维护了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被写入省高院工作报告中的行政诉讼案是如何产生的呢?

  纠纷缘起:学校法定代表人易主

  青岛国际学校是美国泛亚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泛亚基金会)于1998年按照中国设立外资学校的规定,在中国青岛投资设立的,是专门培养在青外国人子女的独资国际学校。该学校成立后得到了各方赞誉,曾被当地媒体誉为改善青岛市对外开放软环境、青岛市政府为民办的十件实事之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全面制订学校方针及教学计划,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成员五名,由泛亚基金会委派。

  青岛国际学校在设立时,泛亚基金会委派了江璞、郭台玉、祝杰、郭音诚(郭台玉的弟弟)、郝代荣五名理事会成员。郭台玉任学校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

  2002年2月22日,美国泛亚教育基金会青岛办事处(以下简称青岛办事处)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申请,申请免去郭台玉青岛国际学校理事长职务、聘任郭宗闵(郭台玉的父亲)为青岛国际学校理事长、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郭宗闵。同时递交了有3名理事签名的理事会就上述事项决议。2002年2月25日,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郭宗闵。

  接到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通知后,泛亚基金会向青岛市教育局提出异议,要求青岛市教育局撤销核准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为郭宗闵的具体行政行为,恢复郭台玉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地位。

  泛亚基金会认为,青岛国际学校正式设立后,就是一个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学校内部的种种变更事项,均应由青岛国际学校提出,而不应由泛亚基金会青岛办事处或其他什么机构提出;泛亚基金会青岛办事处在1998年5月29日获得批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根据我国公司法和《青岛市外国企业驻青代表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其作为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的合法主体资格在1998年取得批准证书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记前已经丧失。

  而且,郭音诚以青岛办事处名义召集并作出青岛国际学校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是在理事长郭台玉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违背了青岛国际学校章程中第十条规定,“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召集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

  学校法人代表变更后,作为投资方的泛亚教育基金会对学校的经营及财务失去了控制权。泛亚教育基金会人员多次要求进入学校,门卫经请示郭宗闵和郭音诚后,都拒绝其进校要求。

  泛亚基金会于是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市教育局改正其错误行政行为,恢复郭台玉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合法地位。

  三审定夺:教育局变更登记被撤销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于2002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了美国泛亚教育基金会诉青岛市教育局行政登记案。

  在法庭上,原告认为,郭音诚、郭宗闵均不是基金会股东或成员,只是基金会雇员。该基金会的青岛办事处首席代表郭音诚(后变更为郭台玉)在未经原告授权,且在原告全然不知,也未通知郭台玉、江璞两位理事参加理事会的情况下,以基金会青岛办事处的名义,向被告提交了青岛国际学校3名理事同意变更的签名(后原告提交了理事郝代荣的证言,证明其是在受骗的情况下签的名)。被告未认真审查变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准予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行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依法应予撤销。

  被告青岛市教育局则认为,青岛办事处与原告是一个单位,郭台玉与郭音诚是一体的。青岛办事处在该局登记备案的负责人是郭音诚,提出申请开办青岛国际学校也是青岛办事处。在该局收到的学校理事会决议上有青岛办事处的盖章及超过半数理事会成员的签名,符合该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程序,因此才准予变更备案。

  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国企业驻青代表机构,青岛办事处的合法主体资格在1998年取得批准证书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记前已经丧失;青岛国际学校在取得社会办学许可证后,应视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青岛办事处变更学校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主体不合格;青岛市教育局未认真审查变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就准予变更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003年4月10日,青岛市市南区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青岛市教育局不服一审判决,于2003年5月22日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中院于2003年8月27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青岛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学校章程,青岛国际学校的理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由该学校理事会自主决定,而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该学校法定代表人人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以及与此相关的财产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调整范围。《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及教育机构解散或改变隶属关系、专业设置、教学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核准。”青岛市教育局对青岛国际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所作的“核准”,名为“核准”,实为登记备案,并未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造成任何实质性影响,故不具有可诉性。

  据此,青岛市中院二审撤销了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一审判决。

  泛亚基金会随后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004年12月20日,此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终审判决。

  山东高院再审认为,青岛市教育局依其职权作出“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畴,具有可诉性。青岛办事处的合法主体资格在1998年取得批准证书30日后,至2002年3月重新登记前已经丧失。青岛市教育局应当就基金会青岛办事处提交的材料审查其合法性。在青岛办事处提交的理事会决议明显违反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况下,青岛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变更学校法定代表人,系未尽到全面审查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山东省高院判决:二审裁定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泛亚基金会的起诉不当,青岛市教育局的核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维持一审判决。

  8个月后:教育局执行判决留尾巴

  2005年8月11日,省高院判决生效8个月后,青岛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撤销核准变更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具体行政行为的通知》。通知在“决定撤销核准变更郭宗闵为青岛国际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还提出,“请学校原在我局备案的理事会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召开会议,重新明确学校法定代表人和理事长,报我局备案。”

  针对青岛市教育局的这份通知,泛亚基金会表示不能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履行法院的判决,都应该符合法院判决的原意,不能在履行法院的判决时附加任何其他条件。法院判决青岛市教育局撤销其错误行政行为,教育局就应该恢复原法定代表人郭台玉的合法地位。”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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