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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拖延办案者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3日11:35 法制日报

  司法论坛

  徐爱民

  少数法官办案作风拖拉,把当事人拖得心力交瘁、苦不堪言,有些案件甚至还造成了超审限。对此,很多法院习惯于采取通报批评的措施,结果拖延办案者感到不痛不痒,拖拉

作风很难从根本上扭转。《法制日报》8月22日司法版刊登了题为《违反“不能决”报告制度,一副庭长拖延办案被免》的新闻,说的是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一位副庭长因办案超过审理期限遭到严厉处罚,被免去副庭长职务。此举对整肃法官中存在的作风拖拉、效率不高问题,无疑是有很大促进作用,也值得全国法院推广和借鉴。

  诉讼时限是诉讼法所规定的,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违法。超审限是违法的道理,法官都懂得。但是,真正超了审限,很多法官就会拿出这样那样的理由为自己开脱,还认为这只是效率不高、干劲不大的小问题,属于批评教育的范畴,犯不着为此动用纪律处分。由于这种对超审限案件的宽容心理存在,很多超审限案件发现后只是对责任人批评一下了事,还有的因为有客观理由连批评都免了。对此,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在制定相关制度的时候给予了充分考虑,把“不能决”事项的原因界定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其中有客观原因的要主动报告,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有主观原因的则依据情节轻重,按照法官法的规定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罚。笔者从这则新闻中注意到被免去的副庭长是因为没有主动报告而被免职的,可以推断他拖延办案想必会有客观原因。因为客观原因造成了案件超审限而被“摘帽”,这剂矫枉过正的猛药下得好!

  对于办案作风和效率问题,采取一定的教育引导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处理是最好的教育。只有拿出铁的制度来严格约束法官,让个别办案拖拉又屡教不改的法官“触礁”,才会让其他法官引以为戒,给他们带来转变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鞭策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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