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冒充医师记者行骗可拘十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6:58 大众网-生活日报

  综合新华社电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于23日第三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与上一次比较,草案有以下亮点:

  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

  草案曾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罚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

对社会上出现的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也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建议增加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不满18岁初犯者免于行政拘留处罚

  为体现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的精神,23日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将受处罚

  按照草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的。

  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所、运动尝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遭性骚扰女性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原来的修正案草案只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考虑到女性遭受性骚扰并不仅限于工作场所等,再次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同时,将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安机关询问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

  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警察可对无固定住所者当场收没罚款

  按照草案规定,除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在边远、水上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被处罚人都应当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公安机关提出,有些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被处罚人,如不能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往往很难执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爱问(iAsk.com)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