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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业主“离婚” 提前3月写“休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7:0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杨雪) 小区业主不满意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欲另谋“管家”咋办?昨日,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即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见》有效地避免物管企业“交接”管理区域时的“真空”情况以及“多头管理”矛盾的出现,最大程度上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针对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时易产生纠纷与矛盾的情形,分别对物

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做了不同的要求。

  物管想“撤漂”

  原因公告15天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物业管理企业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予以接管的,应按下列规范程序进行“交接”:在解除合同90日前,物管企业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就退出事宜进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15日。拟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未正式退出前,应当继续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做好物业服务,积极协助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

  在交接过程中,物业管理企业必须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竣工验收资料、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专项维修资金的节余情况等资料。

  业主不续约

  3日内书面告知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不再续约或者合同期内业主大会依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在解除合同90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日前,将载明表决与物业管理企业续约或解约等内容的会议通知书面送交业主,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不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议后3日内,将解约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应当足额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至合同终止之日或经双方确认的实际服务终止之日。

  新管家未到

  街办居委会代管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暂未选定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的,在解除合同60日前,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到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经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可暂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服务企业做好清洁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秩序维护等日常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据实缴纳。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退出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事宜。

  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在解除合同60日前,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到物业项目所在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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