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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18 南方日报

  正在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

  公安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综合新华社消息 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人员,昨日下午在分组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时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有较强的操作性,已经基本成熟,建议

本次常委会会议修改后尽快通过,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询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就公安机关对传唤人询问的时间问题,二次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曾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小时,第三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又恢复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被罚人在当地无固定住所警察可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于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的受罚人,由于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很难执行,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不满16岁不适用行政拘留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不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按照目前的草案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将受处罚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破坏互联网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五日以下或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冒充记者教授等行骗将受处罚

  第三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规定,对冒充医师、记者、教授等行骗的行为,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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