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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和国企领导投资煤矿者 一月内撤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27 南方都市报

  官员和国企领导投资煤矿者 一月内撤资

  国务院最后通牒:9月22日前不撤资者将给予处罚

  据中新社北京8月23日电 为了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多发势头,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尽快好转,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

的紧急通知》,给违规煤矿的整顿工作下了最后通牒。

  《通知》要求,凡属逾期没有提出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已提交申请、但经审查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顿的矿井,证照不全矿井,超能力生产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监测和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没有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竣工验收而投产的基建和改扩建井等,必须立即停止煤矿生产,认真进行整改。

  《通知》规定,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今年年底。

  对于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官商勾结和腐败现象,国务院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山西:非法煤矿死1人罚矿主100万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山西省政府获悉,继去年率先实施煤矿死亡一人赔偿20万元的举措后,该省准备再次出台规定,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的死亡事故,除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要给予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这些措施包括:对一经发现的非法违法煤矿,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非法违法所得,并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依法吊证关闭;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违法煤矿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规定对死亡职工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外,每死亡一人还要给予100万元的经济处罚。

  除此之外,山西省还将对在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方面工作不力的党政人员给予严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两处非法煤矿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免职;发现两处以上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免职;非法煤矿发生死亡事故的,视死亡人数,将给予乡镇党政至县党政一把手和分管负责人免职或撤职处分。

  (欣华)

  安监总局:九条纪律防矿主“攻关”

  据新华社北京8月23日电 记者23日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安监总局新修订颁发了安监执法人员九条纪律,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列入其中。

  安监总局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赵岸青表示,安监总局已决定对7000多个煤矿停产整顿,整改不达标的年底前一律关闭。小矿主为了过关,很可能不惜一切手段对执法队伍“攻关”,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九条纪律,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

  这九条纪律包括: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九条纪律还包括: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不准在煤矿及其他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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