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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偷外婆钱 午夺外婆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09:31 南方都市报

  晨偷外婆钱 午夺外婆命

  凶手待业在家沉迷上网,患精神障碍控制能力弱,平时婆孙关系很好

  本报讯(记者吴秀云 实习生刘美婷 通讯员天法宣)失业在家又沉迷上网的广州青年刘宏征到外婆房间里偷钱,怕事情败露残忍地杀死平时对他疼爱有加的外婆。近日,广州市

天河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判处刘宏征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

  2004年11月4日晚上10点左右,天河区警方接报:沙河路广东省军区干休所一住宅里发生命案,现场翻动较大。综合现场情况分析,侦查人员确定熟人作案可能性最大,同时初查发现死者的外孙刘宏征在家待业,沉迷上网,有重大嫌疑。

  此后,干休所保卫处的人员将22岁的刘宏征叫回沙河干休所协助调查,11月5日凌晨2时许,公安人员将刘宏征带回公安机关审查。经审查,刘宏征如实供述了犯罪过程:11月3日早上8时许,刘宏征溜进外婆家里,乘无人之机,用斧头、老虎钳等作案工具撬门进入外婆卧室,盗走1万元。作案后,刘宏征没有逃跑,而是继续留在外婆家里。当天上午11时许,他的外婆回来后,刘宏征因担心事情败露,就先用水果刀捅外婆的颈部,然后猛扼外婆的脖子,再用毛巾捂住其口鼻,直至外婆死亡。

  经鉴定,刘宏征患甲状腺功能亢进致精神障碍,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警方调查还发现,刘宏征的外婆生前对这个外孙疼爱有加,经常给他钱花,两人平时关系也很好。

  在庭审中,刘宏征辩称偷窃近亲属的钱财不算盗窃,他的律师则认为,他在没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宏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宏征实施盗窃后怕事情败露,为灭口而持刀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作案手段凶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宏征作案时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削弱,具有限制责任能力,依法可减轻处罚,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依法判决如下:刘宏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零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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