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店”招牌羞辱了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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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24日10:07 桂龙新闻网 |
湖南省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民警近日兵分四路,带着锤子榔头迅速出击,给4家宰客的“黑店”挂上了“黑店”招牌,此举在当地引起争议。(8月22日《潇湘晨报》) 一家店很“黑”,取缔它当然大快人心,但正如对于即将执行死刑的犯人我们也不能在他脸上刺字一样,法制社会容不得野蛮做法。派出所给店铺挂“黑店”招牌,时间长达一 月之久,这分明是一种带有羞辱性的惩罚措施,毫无法律依据。假如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纷纷效仿,我们面对诸多挂牌“黑店”,不会由衷高兴,只会感到无尽的悲哀。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站前路派出所教导员针对“黑店”招牌这么解释:“我们也是不得已才出此下策。目前这个办法确实很有效……老百姓更是欢迎。”公安部门的意思无非是:这么做是有效果的,人民是满意的。可笔者想问,“有效”就是随意执法的通行证吗? 把“有效”作为“可行”,通俗地说,就是“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这是我们推进法制社会的一个障碍,正在被逐渐清除,岂容再捡起来如获至宝加以使用?公安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一样,其行为乃是“法不授权不可为”,这样的行为于法无据甚至和法律相抵触,凭什么觉得“有效”就随意采用呢? “人民满意”的说法,则更值得我们警惕。我们需要的是人民真正的满意,必须防备的是以“人民满意”的名义随意执法。各种法律是人民选出来的代表制定和通过的,那么,执法机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执法,才能获得最大多数的人民的满意,“游街”和挂“黑店”招牌分明是跳出法律之外而另辟执法途径,怎么能让多数人民满意?当地的百姓或者真有为之喝彩的,但这往往是因为群众对丑恶行为恨之深,对良好治安盼之急,所以才对执法行为爱之切,甚至到了爱屋及乌的地步,没有顾及一些错误的执法行为本身的弊端。 来源: 南宁晚报 选稿:见习编辑王香菊 作者:管外窥 |